6年內到期地契 獲續期50年

  【大公報訊】特區政府發出通告指出,《政府租契續期條例(下稱條例)》將於今日(5日)生效。發展局局長甯漢豪表示,《條例》秉承1997年7月訂立的土地政策,簡化地契續期安排,正是體現「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對香港的堅實保障,為香港社會全力拚經濟締造更好條件。《條例》設立常設法定機制,分批為2024年7月5日或之後到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一般用途地契(即一般住宅、商業、工業地契,下稱適用地契),處理地契續期事宜。

  地政總署署長將會繼續行使特區政府完全酌情決定權,在每批適用地契到期前6年,於政府憲報刊登「續期公告」為有關地契續期。表明在指明時間內到期的地契,除非被列於「不予續期列表」,否則均獲續期50年而毋須補地價,但須每年繳納相當於有關土地每年評估的應課差餉租值3%地租。在新機制省卻業權人的繁複手續。「續期公告」涵蓋少於6年內到期的適用地契,即2024年7月5日至2030年12月31日到期的地契,該批次地契全部獲得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