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娛樂活動需申請牌照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自去年政府推動「香港夜繽紛」活動,不少透過各式文娛消閒節目,展現各區多元化的地區特色面貌或傳統文化風韻,以帶動市面熱鬧氣氛。活動形式多元,包括市集嘉年華,藝術作品展示、音樂表演及運動體驗等。

  但搞手們要分外小心,留意是否需申請有關牌照,以免影響活動舉辦或誤觸法例。根據《公眾娛樂場所規例》,任何人如欲經營或使用公眾娛樂場所舉辦節目,如音樂會、賣物會、圖畫、攝影、書刊、運動展覽或比賽等,均需在舉辦前最少42日或經當局允准的較短期限,填妥指定表格及所需圖則向食環署署長申請。署方及各個有關政府部門(如消防、屋宇)將按圖審核,或到場視察及提出發牌條件,如需否調整相關設施、走火通道系統等。如無牌經營,可被罰款最高25,000元及監禁6個月,以及每日另加罰款2,000元。

  「公眾娛樂」是指條例第2條所界定讓公眾入場的任何娛樂,不論是否收取入場費。在投訴警務處處長一案中,終審法院闡釋了「公眾娛樂場所」的涵義。案中當事人於2011年在銅鑼灣行人專用區示威,在臨時舞台表演舞蹈表達示威訊息。警方認為表演構成條例所指的「公眾娛樂」,而表演地點則屬「公眾娛樂場所」,舉辦者必須領取牌照。

  終審法院指條例的目的是規管舉辦或進行公眾娛樂活動場所的安全,以充分保障在這些場所參與娛樂活動的公眾安全。定義下的「公眾娛樂」須為「讓公眾入場」的娛樂,不可單獨理解。「讓⋯⋯入場」,不能解讀為純粹可進到、看到或有能力參與娛樂活動。由於案中當事人沒有權力把他人排除出舉辦或進行表演的行人專用區,並非「讓公眾入場」到行人專用區。據此,該專用區並不屬於條例所指的公眾娛樂場所,當事人無須領牌。

  當然,如果有美食酒水售賣,則需同時持有如食物製造廠牌照、烘製麵包餅食店牌照、冰凍甜點製造廠牌照及酒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