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釐清父母責任 立法保障兒童權益

  林新強 立法會議員

  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將於6月17日,再次討論《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下稱《草案》)。《草案》的目的,是要規管法庭在子女法律程序中,必須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並填補了現時法例上的一些漏洞,確保兒童權益獲得基本保障。早於2005年,法律改革委員會已就此提出建議,政府亦早已草擬《草案》。《草案》獲得司法界和法律界一致支持。但由於以往各種原因,《草案》一直未進入立法階段。

  《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要保障兒童獲得照顧的基本人權。法院的判決必須以兒童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也必須顧及子女的身心和教育需要。若父母要離婚,照顧兒童將成為「父母責任」,而非「父母權利」。贍養費將交給實際照顧兒童的監護人,而並非獲得撫養權卻拋棄兒童的單親,確保兒童獲得適當照顧。這或將減少離婚父母為了贍養費問題而爭奪撫養權所引起的爭拗和家事訴訟。

  現時香港法例對於照顧兒童的判決存在漏洞,令合乎情理的要求無法得到法律保障。2014年的一宗法庭案例[2015] HKEC 2503中,一位婆婆向區域法院申請成為遭到父母拋棄的外孫的監護人,好讓婆婆以監護人的身份幫外孫申請入學,但該申請遭到法院拒絕。法官指,根據現時的《未成年人監護條例》,委任監護人的前提是該未成年兒童是「沒有父母、監護人及其他對其擁有父母的權利的人」。由於兒童的父母沒有去世,亦沒有放棄作為父母的權利,因此,即便父母沒有盡撫養兒童的責任,案中兒童仍然不屬於「沒有父母」,所以法庭無權批准婆婆的申請。

  就此,政府在《草案》中,特意加入更多有權申請子女安排令的潛在對象,例如「與有關子女同住一段為期最少 365日的期間的人」。若《草案》獲重新提交立法會並獲得通過,上述案例中的外婆,就可以直接申請子女安排令,而無須考慮女童父母是否仍然在世的問題。

  此修訂《草案》獲得法律界各持份者支持,無論是律師會或大律師公會,甚至法官亦曾在判詞中提及支持修例。2009年,時任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在CACV 188/2009一案的判詞中指,香港應跟從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進行修例,確立「父母責任」的法律概念,令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和責任得到更清晰的界定,以確保法院必須考慮兒童權益。

  多年過去,林文瀚已升任至終審法院常任法官,但《草案》仍未審議,有關的法律漏洞仍然存在。我希望特區政府能盡快把《草案》重新提交至立法會進行立法審議程序,好讓兒童權益得到更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