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逃措施彰顯法治 危害國安雖遠必究
黃英豪 律師 全國人大代表 立法會議員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日前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賦權,在憲報刊登公告,對羅冠聰等6名被發出拘捕令正潛逃英國的港人,實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禁止與其有資金和經濟活動往來等四項措施,這是特區政府執行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依法保障國家安全,維護法律權威的合法合理之舉,得到香港社會及廣大市民的普遍支持。至於羅冠聰等人在香港涉嫌犯罪之後潛逃英國,企圖在洋人的庇護下逍遙法外,甚至繼續在海外勾結外部勢力,破壞國家安全及香港的繁榮穩定,這種行為既違反中國和香港的法律,更喪失了作為中國人的基本良知,注定無法得逞。
眾所周知,羅冠聰等人是在前幾年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而潛逃。正在被追究,但潛逃他國,企圖逃避法律責任的人,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會依法採取各種各樣的手段,包括一些法律或行政方面的措施,目的是應對打擊、阻嚇、防止潛逃行為,以及促使潛逃的人回來接受執法和進行司法程序。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
以《美國聯邦法規》為例,其中規定執法機構可要求國務院根據該法律的規定基於該人因刑事指控而被通緝,並已發出逮捕令或者法院命令禁止該人出境等任何原因吊銷某人的護照。
美國相關法律又規定,逃犯會被暫停或禁止享有福利及權利,包括取消參加「補充營養援助計劃」的資格,取消支付其老年和遺屬保險福利金及傷殘保險福利金資格,取消老年人、盲人和殘障人士的保障收入資格。《美國法典》則規定在明知某人已根據任何美國的法律條文被發出逮捕令或逮捕程序後窩藏或隱藏該人,以防止該人被發現和逮捕,即構成犯罪。
今年3月23日正式生效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第90條至第96條列明,可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執業資格暫時吊銷、在經營業務或受僱工作上的准許或註冊暫時無效、暫時罷免董事職位、撤銷特區護照等。
有人也許會問:這些逃犯已經不在香港,這些措施能夠起到什麼作用?我認為,法律的生命就在於實施,法律條文既然已經公布並生效,就需要執行,這樣才能體現法律的權威和彰顯法治的精神。
產生巨大阻嚇力
羅冠聰等人之前的所作所為,涉嫌違反了香港國安法,就必須接受法庭的審訊。他們畏罪潛逃,企圖逃避法律責任,這就是對法律的無視,更是對法治的挑戰,有關執法部門就需要依法採取必要的手段予以懲處。尤其是對於某些圖謀以金錢和經濟行為去支持這些逃犯的人,更需要依法嚴懲。如果沒有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者協助其處理資產及有其他的經濟往來,或提供任何資源給潛逃者,都是屬於違法行為,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七年。而且,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具有域外效力,某人即使在英國與羅冠聰等6人進行上述措施所涉及的行為,同樣也是涉嫌違反了有關法律而應被追究。
因此,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公布的上述四項措施,將產生巨大的阻嚇力,大大壓縮羅冠聰等6人的經濟活動空間,截斷某些勢力向他們「輸血」的渠道,令其挾洋自重及繼續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的卑鄙圖謀難以得逞。
正義高懸,法治莊嚴。羅冠聰等極少數的潛逃者,雖然目前還可以在外部勢力的庇護和利用下,繼續在英國扮演不光彩的角色。但是,躲得一時,難逃一世。如果他們還有一點點良知的話,就應該勇敢地告別過去,回到香港接受法庭的審訊,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否則,他們寄人籬下的日子將越來越不好過,終究被歷史大潮所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