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法雙機制」確保國安港安

  顧敏康 香港教育大學國家安全與法律教育研究中心總監

  「雙法雙機制」是指香港存在兩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即香港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及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和特區國安委領導下的兩種執法機制。這是新時代「一國兩制」實踐的重大成果和重要體現,也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特色所在。正如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主任鄭雁雄指出:「雙法雙機制」的落地實施,標誌着香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有了銅牆鐵壁,香港自身有了更加持久安全的發展環境,世界各地的創業者、投資者來港投資興業有了更加穩定的營商環境,香港迎來了全力拚經濟、謀發展、惠民生的最好時期。

  如何運用「雙法雙機制」確保國安港安,是一個需要持續探討的問題。鄭雁雄主任在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上提出幾個觀點:第一,「雙法雙機制」重在法律實效、威懾作用;第二,要通盤統籌「雙法雙機制」的實施舉措,在執行層面做到兼容互補、實現有效銜接;第三,清晰把握法律立法原意,針對各類突發情況和事件完善實施細則,精準界定涉事主體的罪與非罪、罪行大小及嚴重程度,精確把握執行方式和程序,精細落實各項法律措施;第四,突出法律實效,嚴格依法執法司法,體現法律的尊嚴和實際效果。不能以過程公正替代結果正義,更不能以悲憫之心替代法律尊嚴。這實際上為「雙法雙機制」確保國安港安提供了重要思路,也提供了法學界繼續討論的空間。

  做好兼容互補與有效銜接

  毫無疑問,制定刑事法律的目的在於懲罰、教育與威懾,實施香港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不僅要將危害國家安全者繩之以法,更重要的是通過實施法律教育廣大群眾,提升他們對國安的認識,並對那些蠢蠢欲動者進行威懾。但是,「雙法雙機制」既涉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與本地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又涉及中央與特區的兩套機構,如何做到兩者兼容互補與有效銜接,的確是非常必要的。要清晰把握法律立法原意,針對各類突發情況和事件完善實施細則,精準界定涉事主體的罪與非罪、罪行大小及嚴重程度,精確把握執行方式和程序,精細落實各項法律措施,更是重要話題。

  就法律配套而言,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制定過程中,也已經遵循這一規定,基本實現了兼容互補與有效銜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所以,如果未來要進一步完善實施細則,也應當考慮以香港本地立法為主。誠如宋小莊教授指出:香港國安法已經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成為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再由中央政府制定實施細則和配套立法,並列附件三作為同一位階法律,恐與香港基本法的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盡一致,也未必合適。當然,在制定本地實施細則時,國安公署完全可以按照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九條「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都需重視

  就中央與香港執法機制配套而言,香港國安法也已經作出原則規定。第十五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第四十九條第二款進一步列明,國安公署負有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因此,這裏的關鍵是,香港國安委應當與中央駐港國安公署一道及時對國安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研究解決,共同把香港國安法實施好,確保香港安全無虞。

  而鄭雁雄主任提出的「突出法律實效,嚴格依法執法司法,體現法律的尊嚴和實際效果。不能以過程公正替代結果正義,更不能以悲憫之心替代法律尊嚴。」是對執法與司法機關提出的希望。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都需要充分重視,不可偏廢;同時在「一國兩制」之下,也要高度重視發揮香港普通法在執行國安法過程中的作用。韓大元教授曾經指出:「雙法雙機制」的運行,最重要是堅持對司法的保障,堅持司法獨立,尊重法官的專業判斷,以法治凝聚社會共識。他強調,香港國安法實施4年來,香港法院已經積累了成熟的司法判例,有經驗、有智慧,相信能更好面對「雙法雙機制」帶來的課題和挑戰。

  總之,「雙法雙機制」確保國安港安的關鍵之處,就是如鄭雁雄主任所說的,「雙法」始終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雙機制」則是嚴格依據「雙法」運行;既懲罰危害國家安全者,又教育和提升市民危害國安意識,並共同防範未來危害國安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