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置不宜公司名買樓
王美鳳 中原按揭董事總經理
上期提及樓市撤辣後以公司名義買樓的人士有所增加,公司買樓同樣可申請做按揭,銀行需以公司股東之個人入息水平衡量還款能力,而作為借款擔保人的公司股東,是否符合供款佔入息比率(Debt-to-income ratio,簡稱DTI)之要求,是銀行評估還款能力的基本準則。然而,供款佔入息比率的上限規定因應自用或非自用物業、首套房或二套房按揭有所不同,首套自用物業的每月DTI上限是50%,否則便是40%為上限。在這個準則下,若然作為借款擔保人的公司股東有兩位,他們並非夫婦又或未能讓銀行信納二人是共同自用物業,銀行便會以40%為上限計算供款佔入息比率。
有實務須提交財政狀況
若屬於有實質營運業務的公司持有物業,有關按揭貸款申請一般會由銀行之商業理財或中小企貸款部門處理,涉及之貸款亦未必僅限於物業按揭,或涉及生意營運所需之融資貸款;因此銀行需要向有關公司了解其業務經營之收支盈虧及財政狀況,所需文件包括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管理賬目、公司稅單、顯示公司現金流的戶口紀錄,以及按貸款個案需要之業務經營狀況資料等。
要注意的是,以公司名義持有物業之買賣流程、持有公司之法定規則、每年涉及之費用及稅務計算較為複雜,一般首置買家不宜在未了解各注意細項下輕率以公司名義買入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