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交替控罪」?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港珠澳大橋混凝土磚測試造假案,兩名監督測試的董事,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欺詐罪的交替控罪。

  何謂「交替控罪」?在刑事案件中,要將被告定罪,控方須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觸犯相關罪行。而每一罪行都有特定條件,越嚴重的罪行,定罪門檻越高,所需要滿足的定罪元素及條件越複雜。以控方立場,當顧慮案中證據未必足以支持主要控罪,或因案情複雜而不能確定案中的證據,可證明被告干犯哪一項控罪,就可以交替提告,確保不會因為證據不足或「告錯罪」。

  「交替控罪」一般以兩罪為一組,一項主要控罪,配以一項較輕或嚴重程度相稱的交替控罪。如控方同時提出謀殺及誤殺控罪,誤殺相對謀殺的入罪門檻低。當謀殺罪名不成立時,亦可判誤殺罪名成立。同樣,嚴重傷人與普通襲擊便經常被用作交替控罪。交替控罪常有兩種形式:一是在控罪書上明確加控。例如,「搶劫」罪要求證明被告以武力或威脅以武力進行盜竊。如被告搶劫時打傷受害人,而案中被告盜竊財物的證據未必足夠,控方可加控「有意圖而傷人」作交替控罪,以免因為盜竊證據不足,而令被告脫罪。

  《裁判官條例》第10(2)條,賦權控罪可同時審理,亦可交替地被控告上述罪行的其中一項。另一是俗稱「大包細」的隱含形式。如暴動罪的元素,是「參與非法集結」及「破壞社會安寧」,當中就包含了「細罪」的「非法集結」。再如販毒及藏毒;強姦及非禮均有「大包細」含義。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2)條,當控罪在法律上必然包括「大包細」罪行時,法庭裁定「大罪」不成立,便需考慮「細罪」是否成立。「交替」只能二選其一,不會兩罪同時罪成。法庭裁決時,須先考慮較嚴重的主要控罪。如主要控罪不成立,才考慮交替控罪。故此,當控方加控交替控罪,不等於新增另一獨立控罪,並不對被告構成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