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詮釋國安法反駁辯方爭議撮要
辯方爭議:「其他非法手段」一詞應作狹義詮釋
法庭結論:根據針對禍害的原則,國安法第二十二(三)條的詮釋,不但須涵蓋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還須涵蓋其他非法手段。把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限制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和活動,是不合情理、不合邏輯且有違國安法的目的。必須留意的是,案中使用的其他手段,仍須屬於非法手段而不是任何手段
辯方爭議:「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必須為刑事罪行
法庭結論:「其他非法手段」所指並不止於刑事行為,而是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國安法有訂明罪行的條文,目的是要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及防範顛覆國家政權罪行,法庭只須指出,在本案中只需就違反基本法是否足以構成「非法手段」作出決定
辯方爭議:控方必須證明各被告當時知道涉案手段是非法
法庭結論:控方無須證明各被告知道有關手段屬非法手段。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非法」一詞明顯是形容罪行中的犯罪行為,而並非所需的犯罪意圖,否則,被告即可基於自己對法律無知,提出辯解理由
辯方爭議:國安法或其他地方,均從沒有對「顛覆」及「國家政權」作出定義
法庭結論:「國家政權」意指香港特區政府的各種權力,以及政府不同組織(例如政府部門/政策局)所履行的職能。這就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致力保護的「國家政權」。國安法第二十二(三)條所指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足可構成「顛覆國家政權」。法庭注意到有關的干擾、阻撓及破壞必須達到嚴重程度
辯方爭議:違反基本法第七十三條下的職權,會否構成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中所指的非法手段
法庭結論:
◆不予區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向來都違反基本法第七十三和一百零四條內擁護基本法的規定。若此等行為具有嚴重破壞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和權威的意圖,更不在話下
◆議會特權並非絕對特權,亦不適用於本案
◆若各人懷有控罪所指的意圖進行此事,會否必然地「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法庭毫不猶疑裁定答案為肯定的
◆資料來源:法庭判詞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