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兒童 免受虐待
立法會今日審議《強制舉報虐兒條例草案》,有議員認為刑罰過重,要求剔除監禁;有保護兒童組織則認為刑罰門檻訂得太低會削弱阻嚇力。社會非常關切虐兒問題,有見及此,本報整理了如何識別虐待兒童的行為,以及傷害/虐待行為的類別,讓公眾引以為戒。
何謂虐待兒童?
廣泛而言,虐待兒童是指對18歲以下人士作出/不作出某行為以致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受危害或損害。虐待兒童是有人利用本身與兒童之間權力差異的特殊地位(例如年齡、身份、知識、組織形式)使兒童處於一個易受傷害的境況。他們是對兒童有照顧或管教的責任,或按地位/身份已擁有照顧或管教兒童的角色。在性侵犯兒童個案中,亦包括其他兒童認識或不認識但與兒童之間有權力差異的人,這些人可能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士。
兒童受到身體虐待 可能出現的徵狀
■ 無法解釋的瘀傷、割傷、齒痕、燒傷、燙傷、骨折、內傷或其他傷痕。
■ 手、手腕、腳及腳踝部分、腹部及腰部有被綑綁的傷痕。
■ 受虐兒童的傷口及傷痕的新舊程度不一,顯示多次受到傷害。
■ 受虐兒童身體疲弱不適、頭髮脫落及情緒低落。
懷疑對兒童施虐者 可能出現的徵狀
■ 對兒童的受傷提供矛盾、不可信的原因或不作任何的解釋。
■ 形容兒童是「邪惡」或對兒童有負面的觀感。
■ 用嚴苛體罰的方式管教兒童。
■ 童年有被虐的經驗。
傷害/虐待行為的類別
1. 身體傷害/虐待
指對兒童使用暴力或以其他方式令兒童身體受傷或痛苦(例如拳打腳踢、以物件擊打、下毒、使窒息、灼傷、搖盪嬰兒或照顧者假裝兒童生病求醫等),而且有明確的資料可以肯定或合理地懷疑這些傷害並非意外造成的。
2. 性侵犯
■ 指強迫或誘使兒童參與性活動,以對兒童作出性方面的利用或侵犯,而兒童並不同意或因心智發展未成熟而不能完全明白或理解發生在他/她身上的這些性活動。
■ 這些性活動包括與兒童有或沒有直接身體接觸的行為(例如強姦、口交、促使兒童為他人手淫/展示其性器官、製作色情物品等)。
■ 性侵犯包括以獎賞或其他方式引誘兒童加以侵犯,亦包括有計劃地透過不同方法(例如藉流動電話或互聯網與兒童通訊)與兒童建立關係及/或情感聯繫,以博取兒童的信任,意圖對他們作出性侵犯。
■ 少年人自願或同意與他人進行性活動亦有可能是有人利用本身與少年人之間的權力差異或特殊地位而對少年人在性方面作出利用。
3. 疏忽照顧
指嚴重或重複地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的健康或發展。疏忽照顧可以由下列不同的形式造成:
(a) 身體方面(包括沒有給予兒童必需的飲食/衣服/住所、沒有避免兒童身體受傷/受痛苦、缺乏適當看管兒童、獨留年幼兒童不顧、沒有適當儲存危險藥物或讓兒童身處吸食危險藥物的環境以致兒童誤服/吸入危險藥物);或
(b) 醫療方面(包括沒有讓兒童接受必須的醫療或精神治療);或
(c) 教育方面(包括沒有讓兒童接受教育,或忽視因兒童的殘疾而引起的教育/訓練需要)。
4. 心理傷害/虐待
指危害或損害兒童身心健康(包括兒童的情緒、認知、社交或身體發展)的重複的行為及/或照顧者與兒童之間的相處模式;或單一的極端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