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手落鑊】「屠龍」隊長主動認罪欲「交代一切」
錄口供警員:黃振強與調查隊伍會面10次 非警誡下現場手抄無須保留
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2019年策劃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殺警案,昨日續在高等法院審訊。控方傳召為已認罪「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錄取口供的警員作供稱,他與黃振強在懲教所會面共10次,會面中黃想「交代一切」和認罪,在黃振強有表達認罪意向後,警員有叫黃通知自己的法律代表。對於辯方質疑銷毀所有會面的手寫筆記,警員認為非警誡下的證供,保留筆記沒有作用。控方今天(26日)將繼續覆問。◆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駐守國家安全處的警員劉偉雄(音譯)供稱,2023年5月19日收到懲教署通知,指黃振強欲與調查其案件的隊伍會面,他是其中一名被指派的警員,遂由當日起至今在荔枝角收押所和小欖懲教所共與黃會面10次。
透過懲教署安排 黃3次表明認罪
代表第一被告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質疑,劉為何沒將第一次會面內容記錄在調查報告或警員手冊上。劉指,5月19日與黃會面約1小時,有用紙筆記下對話重點,但回到寫字樓用電腦記下後便銷毀手寫筆記,認為這是他的私人筆記,亦非警誡下的證供,沒有請示上級的需要,而當日的重點亦可「一句講晒」,就是黃振強打算認罪,「佢話想交代成件案嘅一切」,他則着黃通知自己的法律代表再轉達控方,所以當時只跟高級督察口頭匯報。
劉續指,於6月15日和27日的兩次會面,黃仍在表達認罪意向,他再次叫黃通知法律代表。直到收到指示可記錄證人口供,才於8月24日進行第四次會面,但他沒有一字一句抄下對方說話,亦不會糾正黃所說內容;其後兩人仍有會面,他有把黃所說的記下筆記後回辦公室用電腦輸入重點,亦沒有留下手寫筆記紀錄。
重點會輸入電腦 被告簽字作實
劉又指,直至9月16日他才列印供詞草稿,並對詞不達意之處作出修改,該草稿同樣被銷毀。劉認為「佢都冇簽名,留喺度冇功用,係錯嘅版本」,直至9月20日黃振強才正式簽署共百多頁的口供。劉不認同辯方指他把所寫紀錄銷毀屬不尋常的說法。
代表第二被告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質疑,劉於8月24日至9月16日向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後,為何也將紙本筆記銷毀。劉回答指那並非警誡下的口供。姚又問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是否沒有通知黃的代表律師出席,劉稱忘記了,但指若黃需要律師在場,會作出安排。
代表第四被告李家田的大律師林芷瑩問到,與劉一同前往會面的警員有否準備草稿,劉稱沒有。林其後出示一份日期為9月20日「未被使用材料清單」的警方草稿,同樣是有關黃振強。劉稱出處是負責調查黃籌集資金控罪的財富調查組。林質疑其他警員作調查有相關草稿,劉稱不評論別人做法。
女被告劉佩凝代表大律師馬維騉質疑5月19日首次會面逾1小時,不可能只說黃擬認罪;稱從普通人角度,「佢要認罪,咪透過律師同法庭講認罪囉」。劉則稱:「咁我唔可以揣測佢嘅做法」。
控方大律師周凱靈覆問證人口供與警誡供詞有何區別,劉回覆稱警誡供詞會提醒對方內容或會成為呈堂證供、有緘默權,反之錄取證人口供時不會,以他所知警察守則沒有要求把警員於現場記錄的筆記放入記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