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按普通法草擬方式技巧訂立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在研討會上表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具有鮮明的立法特色,尤其是從立法的立法技藝、立法智慧來看,條例採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一貫常用的法律草擬方式、技巧和習慣訂立。

  鄒平學表示,條例為落實建立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體系完備性、內外邏輯一致性的要求,內容安排上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及組織法規範,立法技術上既銜接上位規範,又借鑒外部規範,既有創製性立法,同時整合、修訂了現有法,包括《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社團條例》等原先就存在的本地法律。

  鄒平學:自行立法與國安法無縫銜接

  他表示,作為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成果,規定的內容比較完備、系統和全面,需要從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的合理期待,即特區正確行使高度自治權的維度來認識。

  鄒平學強調,面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特別是香港因其歷史原因及較高的國際化程度,境內外各種反中亂港勢力長期在香港興風作浪,國家安全形勢面臨的挑戰更複雜、更多元,單純依靠香港國安法難以做到全方位保障國家安全,因此需要香港根據當前複雜的國家安全形勢及現實需要,通過自行立法與香港國安法進行無縫有效的銜接,與香港國安法起到協調兼容互補作用,進一步織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防護網,構建香港地區完整的維護國安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朱國斌:貫通兩地法律制度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朱國斌在研討會上表示,條例不但完善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刑事法律規定,還新增及修訂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執法權利及訴訟程序,以及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相關保障,使得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從國家安全刑法的核心出發,逐步拓展成一套既包含憲法原則,同時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完整法律體系。

  他續說,該體系能夠適應「一國兩制」下香港的特殊情況,還能貫通特區法律制度和中央法律制度,以更系統和更完備的方式保障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

  雖然隨着香港國安法和條例的訂立和執行,香港的國家安全風險有明顯降低,但朱國斌認為,這並不表示香港的國家安全風險不會隨着國內外形勢而有所變化,故有必要持續檢視香港的國家安全法律和制度,以保證能夠有效應對將來香港可能存在的其他仍未預見或預見不足的國家安全風險,因此香港的國家安全法律和制度仍有繼續完善的必要。

  他強調,特區法院應當系統準確理解並嚴格實施國家安全法律,故應當密切關注現實案例和司法實踐,保證理解執行不出偏差,一旦法院出現理解偏差時,應及時運用憲法、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問題解決機制,以指明或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