睹虐童「食花生」 控方:不制止即同黨
「童樂居」案7人拒認罪結案陳詞 控辯爭論夥同犯案定義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涉嫌虐兒案,累計34名職員被起訴,其中涉及16名被告的合併案件,當中7 人否認虐兒罪受審,案件昨日在區院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指「消極不作為」是控罪元素之一,被告對兒童有管養責任,目擊兒童受襲卻不制止、事後不舉報,令兒童相當可能受到苦楚,屬與直接施襲者夥同犯案。辯方則爭議,即使被告目擊同事施襲,無證據顯示他們有任何協議,故不構成夥同犯案。法官王詩麗押後至7月5日裁決。◆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7名不認罪被告為黃潔瑩(23歲)、陳綺雯(49歲)、鄧月媛(50歲)、梁曉彤(26歲)、梁善儀(51歲)、關佩華(49歲)及陳信興(56歲),合共涉及13項控罪,牽涉9名兒童。黃潔瑩同時涉及兩宗案件,周二一併處理;她另承認5項虐兒罪,撤銷擔保還押候判。
控方:消極不作為屬控罪元素
本案主要控罪牽涉被告目擊其他被告襲擊兒童,沒有干預、制止或向院方報告。控方署理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回應辯方書面陳詞指,辯方忽略了虐兒罪的控罪元素,包括正面施襲或虐待行為,以及消極不作為,而本案依賴後者,即被告在事發時沒制止同事施襲,事後沒向院方舉報行為,與同事夥同犯案。
控方引述有辯方指片段可見受襲兒童沒有即時情緒反應,質疑是否滿足控罪中「構成苦楚」的元素。控方指出控罪元素是「相當可能」構成苦楚,是否有實際苦楚並非考慮之列。控方指被告有責任照顧兒童,強調虐兒罪明顯是針對像被告一樣對兒童有管養責任的人,確保兒童不會受到苦楚。
辯方:不上報僅違反內部守則
辯方陳詞指,被告黃潔瑩看不到同事襲擊男童L手部,片段亦不見兩人有任何溝通或眼神交流,沒有任何鼓勵對方施襲的跡象,不足以支持控方所指兩人共同犯案。即使被告確實看到同事施襲,亦認為事件突然發生,無證據指施襲者有再次襲擊L,而L事後很快與其他兒童嬉戲、追逐,看不出異樣,施襲行為已完結,因此被告不舉報,亦不會令L受到苦楚。
被告黃潔瑩自辯稱看不到施襲者拍打男童手部,若法庭不能排除被告的說法,罪責便不會成立,另黃並無任何獲益,案發時與施襲者沒有溝通和眼神接觸,故無法指控被告是共同犯罪;施襲者蹲下拍男童頭部,惟過程少於一秒,被告陳綺雯正派發果汁;鄧月媛的代表大律師則指,鄧為幼兒工作助理,職責不包括照顧或監管兒童,無須出席童樂居的會議或培訓,法律上沒責任干預虐兒行為,即使她目擊事件不上報,充其量違反內部守則,未必構成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