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釋疑

  問:部分國家倡議「制裁」香港官員,如果市民和應「制裁」算不算犯法?

  答:國安法有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提到若你用的手段可能要倡議「制裁」就會犯法,當然要看他在哪裏,做什麼說什麼。

  問:披露國家秘密的條文加入「重大公眾利益」作為免責辯護,但披露前必須採取合理而切實可行的步驟,特區政府會否參考加拿大提供指引列明替代方式?

  答:一個公務員看到一些情況屬嚴重公共安全或公共衞生情況,我覺得合理想到的第一個方法不是立刻拿出去揭露國家機密,當然是要向上司講有這個情況。為何不可以報警?為何不可向執法部門披露事件?為何不可向政府當局說這件事?讓他們處理。因當你遇到嚴重情況,你說的事情是在危害國家安全,一般報道當然沒有問題。

  問:如何確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維護國家安全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不被濫用?

  答:訂立附屬法例有「先訂立後審議」機制,立法會會確保沒有超越授權範圍,而任何人有意見都可以提出司法覆核,確保行政機關不會越權。

  問:附屬法例如何受主體法例限制?

  答:例如,根據主體法例,疑犯的羈留期限最長是14日,即使制訂附屬法例,相關期限都不可能延長。主體法例列明可取消潛逃者的護照,但沒有提到可取消潛逃者的身份證,政府亦不能夠透過附屬法例,賦權相關部門取消潛逃者的身份證。

  問:會否通過附屬法例規管傳媒行業?

  答:基本法保障了新聞自由。香港要保持優勢,維持新聞自由及資訊自由是必要舉措,特區政府無任何理由及動機,透過條例對新聞界設特別限制。香港國安法實施已接近三年,特區政府沒有對傳媒採訪施加任何限制或其他規管都是沒有的,主體法例沒有的東西在附屬法例更加不會有。

  問:條例禁止對潛逃者提供資金,若付款訂閱他們的網上平台又會否犯法?

  答:我們現時不是說單單看他的平台,而是他付款給某人,無理由不知付款給誰而去付款,如果你真的不知道原來贊助一些後台付款了另一人,你沒有知識就不是明知。

  問:被捕人羈留期間被限制見律師會否造成不公?

  答:執法機關現在全部有錄影、有紀錄,我不能夠相信、根本無可能發生,執法人員在這種情況下明知他無律師,等他認罪上法庭,確認你違反法律。首先證據是無用的、根本可能檢控不成立,將來被法庭嚴重批評說違反職務,現實世界不可能發生這種事。被捕人招認或承認可以被採納為證據?其中最大考慮因素是否為自願、有無違反他的緘默權?這些保障已經存在我們現行法律。

  資料來源:綜合林定國、鄧炳強昨日接受傳媒訪問時的答問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