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質國安立法將成普通法範例

  吳英鵬大律師 選舉委員會委員 廣東省政協委員

  特區政府全速推進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最快下周恢復二讀。筆者仔細閱讀《條例草案》和觀察整個立法審議程序後,深感《條例草案》完備管用、剛柔相濟,整個立法程序嚴謹高效,官員和議員們履職盡責,充分展現了落實「愛國者治港」後新選制的優越性。相信本次立法必定能產生高質量的成文法例,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人權,為香港的繁榮穩定奠定更堅實的制度基礎。

  第一,本次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尊重和反映「一國兩制」的實踐規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規管的罪行事關國家安全,特區政府自行進行立法具備堅實的法律基礎(包括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全國人大「5.28決定」、香港國安法以及全國人大相關解釋等),是特區依法正確行使高度自治權、履行特區憲制責任的體現。

  第二,《條例草案》充分尊重並保持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條例草案》採用了香港現行法律(例如《刑事罪行條例》和《社團條例》等法例)的概念和立法習慣,相關罪行定義清晰,罰則合理,在制度設計上也契合香港的司法實踐,盡可能保持香港原有普通法制度的特色。與此同時,《條例草案》立足香港實際情況和需要,充分借鑒其他普通法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博採眾長,接軌國際通行做法,甚至在部分制度安排上採用更高的人權保護標準,體現了對人權和法治的高度重視。

  第三,《條例草案》剛柔相濟,科學劃定了罪與非罪(辯解理由)、罪輕與罪重的標準。值得留意的是,《條例草案》考慮社會不同行業的具體情況和現實需求,例如考慮到新聞傳媒行業的特殊性,允許將公眾利益作為侵害國家秘密類犯罪的辯護理由,平衡了公眾知情權與保守國家秘密之間的價值衝突;又例如,考慮到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需要保持高度開放和營商自由,為了保護合法的非政治性組織(特別是商業機構)的活動自由和國際交往,《條例草案》在境外干預罪的構成要素設定了非常高門檻,即要求同時具備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意圖有干預效果三個元素才構成犯罪。在罰則方面(以最高刑為例),以相同性質犯罪比較,《條例草案》設定的最高刑普遍較英國、加拿大、澳洲溫和許多,有些罪行的最高刑期只是英國同類罪行刑期的一半。

  第四,《條例草案》補足香港現行法律,並與之在整體上形成維護國安和保障人權的協同效應。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條例草案》既系統覆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七類罪行,又與香港國安法整體形成了特區全面防控國家安全風險的制度屏障,落實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在保障人權方面,《條例草案》的弁言強調確保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護,第2(b)條「條例的原則」專門強調尊重和保障人權,第2(c)條重申法治原則(訂明「罪刑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保障訴訟權利原則和「一事不再罰」原則),並且把這些原則貫徹到《條例草案》的181項條文之中,與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特區的有關規定相協同,體現了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筆者相信,《條例草案》三讀通過後,不僅能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香港的人權自由,確保香港繁榮穩定,也將成為普通法世界在維護國家安全高質量立法的經典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