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減刑覆核 每年一次合適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昨日在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的修訂「監獄規則」時,有議員認為應由每年覆核一次改至每半年一次,相信會令囚犯更有上進心。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認為,每年一次是合適的時間,以作評估會否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

  《條例草案》提出修訂「監獄條例」,新增條文指如果某囚犯因涉及國安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得減刑,有關決定每年覆核一次。

  管浩鳴議員對此表示,減刑的原意是希望囚犯在獄中勤奮及行為良好,在署方作出決定後,由每年覆核一次改至每半年會較好,相信會令囚犯更有上進心。

  需檢視思想行為有無改變

  鄧炳強回應表示,一年覆核一次是平衡的做法,因為需檢視該名囚犯在思想、行為上有無改變,會否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提到,囚犯減刑或提早釋放並非權利,而是額外酌情權,前提是不能不利於國家安全,如沒有不利於國安,懲教署署長可視乎囚犯是否行為良好及勤奮而作出減刑或提早釋放的決定,如果有關囚犯不同意署長的決定,亦可隨時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