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境外機構合作 無干預意圖不違法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黃子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文對每一項罪行都有明確的定義,以保障基本法賦予港人的各項權利。在昨日會議上,多位議員關注到本地團體或組織,在與境外組織和機構,例如智庫等合作,會否干犯「境外干預」罪。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回應時強調,「配合境外勢力」是中性行為,任何機構就算受外國政府資助、接受監督和要求,只要沒有同時滿足「意圖帶來干預效果」及「使用不當手段」等犯罪元素,就不會違法。

  來自商界的議員林健鋒提到,很多本地企業都會向海外機構尋求協助,以向特區政府作出游說或建議,例如一些生產環保餐具的企業,就有機會引用國際環保組織的經驗,或者海外政團在環保方面的倡議,向特區政府提出政策意見,又如有海外銀行對個別中國的銀行進行投資銀行研究,發表關於中國和香港的經濟研究和評級等,認為特區政府應當澄清這些「配合境外勢力」的情況會否違法,以免商界擔心會誤墮法網。

  議員葉劉淑儀關注到,不少本地智庫都時常與外國智庫合作,互相影響,而很多英美智庫的高層更有機會是當地的前高官,甚至因為外國政府有旋轉門機制,他們退休加入智庫後亦有機會再返回政府任職,甚至任職「副國務卿」等外國要職,故本地智庫都會關注與海外智庫合作出錢舉辦活動會否構成「境外干預」罪。

  鄧炳強在回應時強調,任何機構,就算與外國政府有合作、受資助,都不會僅因此而構成「境外干預」罪,只要沒有同時滿足「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及「在如此作出該項作為時,使用不當手段」這兩個元素,與外國怎樣合作都沒有問題。

  羈留被捕人多14天 需說服裁判官

  就《條例草案》提出警方可申請額外羈留被捕人多14天,議員陳克勤問道該機制會否有被濫用的可能,「會否警方拘捕某人後,認為這人很可疑及非常複雜,我不理會了,一拘捕後就馬上申請(延長),肯定有足夠時間羈留和調查。」鄧炳強回應表示:「你都要解釋為何不夠時間,必然要滿足裁判官,他認為有需要才獲批。」

  陳克勤追問 :「一拘捕就預先申請,可以這樣嗎?」鄧炳強回應說:「我想這是合理性問題,如果拘捕後第一小時就申請,這是不合理。」

  途經軍事禁區影相不構成罪行

  議員謝偉銓就「洩露國家機密」的條文內容提問,有部分民居在軍事設施附近,倘市民在附近經過是否違法。鄧炳強表示,間諜活動罪要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假如只是經過影相並不構成罪行,如果軍事禁區位於山上,市民行山時誤闖,行為雖已違法,但是否檢控要視乎不同因素,「警告亦可以是一種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