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形加班」有判例 勞方勝訴獲賠償

  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到一宗利用微信等社交軟件工作牽出的「隱形加班」案件。

  具固定性特點 認定構成加班

  案情顯示,勞動者李某起訴公司要求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的加班費,李某所主張的加班內容是其下班後,在微信或者釘釘等軟件中與客戶或者同事進行溝通交流付出的勞動。但公司認為,這不屬於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時間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體工作已經超出了簡單溝通的範疇,該工作內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有別於臨時性、偶發性的一般溝通,體現了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應當認定構成加班,據此判決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費3萬元人民幣。

  據了解,該案是全國首例在裁判文書中明確提出了「隱形加班」的問題,被最高人民法院評選為「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數據化和信息化的發展,為人們的通信帶來了便利,但在有些時候卻影響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全國政協委員、重慶海爾洗衣機有限公司噴粉班班長盧躍富解釋道,勞動者加入工作群後,即使下班也會收到工作安排信息,需要及時回覆並處理。「這種現象越來越普遍,亟需有更細化或明確的法律對此進行規範,平衡好勞動者的工作與生活,促進社會進步。」

  臨時突發難免 不應成為常態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分部經理汪勇坦言,工作中難免會出現一些緊急的突發性任務,例如在快遞行業,偶爾會出現夜間快件卸貨、分揀等環節的「脫節」,需要在夜裏通過工作群迅速安排工作,便於及時處理。「但這只是臨時性的突發狀況,常規的工作不應該在下班時間尤其是夜裏發布並要求及時處理,『24小時群裏待命』不應該成為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