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大網明確答覆「中央」一詞釋義

  香港文匯報訊 3月8日,香港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並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條例草案共有212頁,分為9個部分,包括「叛國」、「叛亂、煽動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罪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中國人大網公布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就「中央」一詞作出釋義有關問題的答覆。

  全文如下:

  問:香港特別行政區擬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草案中數處提述「中央」。根據特區立法通常做法,有必要對「中央」一詞作出釋義。鑒於憲法和法律中均未對「中央」一詞的含義作出規定,特區立法明確「中央」一詞的含義又涉及中央事權,請就「中央」一詞如何釋義問題作出答覆。(2024年2月28日)

  答:一、「中央」、「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權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中的含義,需要結合有關法律條款及上下文來理解和把握。

  二、擬議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關於「中央」、「中央政權機關」的釋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可作如下明確,包括:(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3)中央人民政府;(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5)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中央政權機關。(2024年3月1日,書面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