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部分罪行及最高刑罰概要
叛國等罪行
▶叛國罪:可處終身監禁
▶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可處監禁14年
▶披露他人犯叛國罪:可處監禁14年
▶非法操練罪:可處監禁7年
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
▶叛亂罪:可處終身監禁
▶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可處終身監禁
▶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可處監禁7年
▶煽惑公職人員離叛:可處監禁10年
▶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離叛:可處監禁7年
▶意圖犯指明罪行而管有煽惑性質的文件或物品:可處監禁3年
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
▶煽動意圖:可處監禁7年
▶勾結境外勢力:可處監禁10年
▶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可處監禁3年
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最高可處監禁10年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
▶非法管有國家秘密
▶非法在離開特區時管有國家秘密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
▶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的資料
▶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
與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
▶間諜活動罪:可處監禁20年
▶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可處監禁10年
▶在沒有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可處監禁2年
▶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等:可處監禁14年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可處監禁20年
▶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可處終身監禁
▶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可處監禁20年
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境外干預罪:可處監禁14年
▶與受禁組織相關的罪行:可處罰款 $1,000,000及監禁14年。
◆資料來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藍松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