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煽動罪上訴被駁回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煽仇及「港獨」口號,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一項煽惑集結等11項罪成,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不服定罪和判刑提上訴,並呈英國樞密院案例,稱控方須就煽動罪證明具煽動暴力意圖。上訴庭昨頒判詞裁定煽動暴力意圖非煽動罪必要元素,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判。
判詞指煽動罪屬成文法罪行,非普通法罪行,區域法院有權審理。上訴庭對被告引用樞密院案例有保留,認為案例指應包含煽動暴力意圖只屬附帶意見,強調任何刑法典的煽動意圖,各地必須依據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詮釋。
判詞又指,煽動暴力意圖不是煽動罪必要元素,煽動罪核心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無法準確定義,文字須因應當時社會文化政治背景理解,顧及時機、議題及情境等。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判刑沒原則犯錯,也非明顯過重,故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