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碰瓷黨」可報警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本港某些路段懷疑出現「碰瓷黨」。網傳片段顯示有人衝向行駛中的私家車,司機見狀慢速停下,該人疑見未能「碰瓷」成功,繼續尋找獵物;另一片段可見一名少年在路中衝向疾馳的車輛,自稱受傷送院,被警方暫列「交通意外有人受傷」案。

  「碰瓷」一詞源自清末京城,一些沒落八旗子弟手捧易破損的瓷器或贋品,在路上假裝被路人或馬車衝撞,以瓷器破損為由要求賠償。後來逐漸被用於指此類訛詐行為。

  過往在內地,由於不時發生「職業碰瓷」,既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也擾亂社會秩序,於是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及公安部於2020年9月22日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首次對「碰瓷」行為作出了準確的法律界定: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涉及的罪名包括: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非法拘禁罪,及非法搜查罪等。

  本港雖未有針對「碰瓷」的法例,但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行人不應罔顧其本人或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作出不負責任的危險行為。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屬犯罪。若有現場影片佐證,證明涉案者是刻意造成交通意外,可控以「不小心過馬路」;如令車輛損毀,可加控「刑事毀壞」。

  如片段所見,片中少年若聲稱受傷要求司機賠償,或意圖藉非法手段取得第三者保險理賠,又或背後有不法集團操縱的集團式「碰瓷」而受傷送院,騙取醫生證明書,向社署申請「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則可被控欺詐罪,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可判監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