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數字市場法》今生效 成科技巨頭「緊箍咒」

  香港文匯報訊 歐盟《數字市場法》(DMA)於周四(3月7日)正式生效,作為歐盟針對科技巨頭頒布的反壟斷舉措之一,它將明確數字服務提供者責任,遏制大型網絡平台惡性競爭行為,確保消費者有更多選擇。《紐約時報》等媒體認為,該法案具有里程碑式意義,其正式實施意味着「監管大型科企的轉折點」。

  DMA於2020年12月由歐盟委員會向歐洲議會及歐洲理事會提交,2022年9月獲通過。向歐盟境內提供服務的企業都屬於其管轄對象。根據法案,市值750億歐元(約6,382億港元)或年營業額75億歐元(約638億港元)以上,且在歐盟每月至少有4,500萬活躍用戶,每年有1萬名商業用戶的企業主體,可被認定為「看門人」。去年9月,包括Google母公司Alphabet、亞馬遜、蘋果、Meta、微軟等企業被確認為「看門人」,這些企業提供的22項核心平台產品及服務,被要求在法案正式生效前完成整改。

  要求業界應用程式「互操作」

  DMA的核心目標是結束大平台的壟斷行為,例如Google在搜索引擎上突出自己的產品、Facebook等大平台重複使用旗下產品來收集用戶信息等行為,都在禁止之列。法案還要求相關巨頭旗下的應用程式能與競爭對手「互操作」,意味着這些企業需開放應用程式的接口,與其他應用程式進行交互和共享數據,讓用戶能自行決定在設備上預裝哪些程式。此外,法案還禁止將手機用戶的信息變現,禁止違規收集數據等行為。違反法案相關規定將面臨最高全球年營業額10%的罰款。

  有法國媒體認為,DMA在歐洲的生效將是一場革命。《紐約時報》則稱為「一個轉折點」,「這一切意味着(科技巨頭的)自我監管時代結束。」曾參與起草DMA的歐洲議會議員施瓦布稱,隨着時間推移,若法案相關規定得到強而有力執行,將為科技行業新進入者的出現和發展提供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