銳 評/記協23條立法意見書的三大謬誤\卓 偉
香港記者協會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提交意見書,稱現行立法框架對新聞工作造成深遠影響,造成寒蟬效應云云。記協對23條立法的立場眾所周知,然而,反對立法也要提出理據,記協意見書中提出的所謂憂慮,不是庸人自擾,就是故意誤導。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在「國家機密」、「境外干預罪」等罪行上已經作出明確的定義,並不比外國嚴格,反而更加合理、入罪門檻更高,記協的意見書完全是立場先行,政治掛帥,為反對而反對,這樣以新聞之名行政治之實的組織,其建議又何來認受性?
上綱上線攻擊抹黑立法
記協的意見書有三大謬誤:一是聲稱「國家秘密」的範圍非常廣闊,定義模糊。政府建議將「國家機密」分為七大類,涉及不同範疇。然而,定義是符合實際需要以至國際標準。國家安全涉及不同範疇,「國家秘密」自然也不只於國防,就以西方國家為例,社會、經濟、科技上只要有任何可能影響到國家利益的事項,都可被定義為國家機密。例如美國總統發出關於國家安全資料的保密級別的13526號行政命令,明確規定涉及科學、科技或經濟而關乎國家安全的事項,如果未經授權披露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可以給予保密級別。
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第1條的「獲取或披露受保護資料」罪中,任何如被洩露會影響英國的商業、經濟及財政利益,以至對英國的安全和繁榮造成嚴重損害的資料,也被界定為「秘密」。加拿大《資訊安全法》第19條亦有禁止「經濟間諜」行為,任何人受外國經濟實體的指示或為其利益,透過欺詐手段,向其他人或組織傳達商業秘密,損害加拿大的經濟利益,即屬犯罪。
這些國家對於國家機密的定義都極為廣泛,絕不只是國防,任何可能損害到國家安全、經濟、社會的資料,都可視作國家機密,受到嚴格的保護。比較而言,23條立法提出的7大類「國家秘密」,定義清晰、明確,正當進行新聞報道的傳媒根本不用擔心跌入法網,如果他們對23條充滿憂慮,這樣他們在外國又是如何做新聞報道?
這次立法主要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對「國家秘密」的定義,一方面國家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已經就國家秘密的保護有了完整的法律條文,香港參照國家的法例是合適做法;另一方面,一國之內對於國家秘密資料,理所當然應有統一的標準,若出現在內地和香港兩套秘密標準,這只會造成法律上的漏洞,讓別有用心者有機可乘。記協的指責根本毫無道理。
二是記協憂慮在「境外干預罪」之下,傳媒出席任何由與外國政府有關聯的商會、基金會舉辦或資助的記者會、體育比賽等,可被視作「配合境外勢力」。這又是名副其實的上綱上線。
「境外干預罪」在具體立法建議上,針對的只是「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帶來的五種「干預效果」。這五種「干預效果」都有十分明確的定義。如果要入罪,既要有犯罪意圖,也要涉及到使用不當手段,以及造成這五種「干預效果」,缺一不可,入罪門檻極高。而且,法例針對的是外國「政治性團體」,記協是否承認自己是「政治性團體」?其進行的所謂報道,是否涉及到建議提到的五種「干預效果」?答案是肯定的話,這些媒體當然是觸犯了國家安全法例,但如果傳媒只是報道,只是出席與外國政府、政治團體有關的記者會或活動,並進行報道,何來「干預」,又何來「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
建議設立了較高的入罪門檻,就是為了保障香港的新聞自由,記協還在杞人憂天,這究竟是擔心業界誤墮法網,還是有人心中有鬼?不少國家近年針對外國干預不斷加大執法力度,澳洲更把協助外國勢力做「商業間諜」定為刑事罪。而新加坡《防止外來干預法》的外國影響力登記制度自生效以來,日前更出現首宗針對個人的執法個案。在國際地緣政治複雜的今日,各國都高度重視和防範外國勢力的介入干預,在法例上不斷「加辣」。記協這樣憂慮23條,為何不針對外國的國安條例多發表意見書?
誇大失實刻意製造恐慌
三是扮代表,無認受,更故意將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對立起來。記協已經今非昔比,在多年來的政治風波中,其偏頗、政治掛帥、不專業已經暴露於人前,記協還有什麼資格代表新聞界?其所謂意見書也不過是「閉門造車」,有沒有諮詢過業界機構、人士?這不過是記協自行搞出來的意見,代表的也不過是一小撮記協領導層的「意見」,這些人的意見怎可能代表業界?記協所謂業界意見會,不過是誤導公眾。
最令人側目的是,整份意見書內容誇大失實、刻意製造恐慌,故意將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對立。國家安全在所有國家都具有凌駕性,不存在新聞自由可凌駕國家安全的問題,況且,一個穩定、安全的社會環境,對新聞行業也有好處,怎可能互相排斥,非此即彼?記協的意見書不但內容荒謬,更充斥着偏見,並沒有任何參考作用,反而自暴其醜。
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