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憲制責任立法護國安 加快香港由治及興(下)

  梁美芬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全國人大代表 立法會議員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特區自行立法 背後意義深遠

  重溫昨日所說,不管是英美,還是澳洲、新加坡等地,國家安全立法權力從未出現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立法的案例。英國法律明確將國家安全列為「中央保留事項」,屬於中央立法權力範疇;美國《國家安全法》視國家安全立法為聯邦法律,這些都可以看出國家安全立法在世界各國,包括普通法系的國家,都屬於中央政府事權。美國從建國初期就重視推進國家安全立法,經過200多年各領域重要國安法律超過20部;英國在2021年通過了《國家安全與投資法》,賦予政府阻止視為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投資,並要求採取補救措施以保護英國的利益。在2023年新實施的《國家安全法案》更是嚴苛,任何被認為有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無論是否涉及政治活動,都可能觸犯法律;並賦予警方極大的權力,只要有「合理理由」,便可以行使搜查權力,禁止疑犯離開住所,並且禁止使用電腦、手機而無須事先獲得法庭授權。

  我國中央政府絕對可以像其他國家一樣,制定全套國家安全法,直接適用於港澳。但是,中央沒有這樣做,反之授權回歸祖國後的港澳特區政府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制訂本身,反映了中央是對香港特區有莫大信任。

  當年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國家安全立法事宜進行討論。在慎重考慮了香港和內地的體制差別後,中央政府決定不把全國性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直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為了給予香港特區更多自由處理權,中央政府同意讓香港自行立法保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列明,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on its own)維護國家安全,說明了這是香港特區憲制責任所在。可惜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一直被一些別有用心的政客妖魔化,市民被誤導。回歸祖國26年來,香港仍未能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如今香港要好好珍惜機會,盡快完成這拖延了20多年的憲制責任。

  我們應透過這次立法機會,讓市民更加明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原意。

  解說時用詞論述宜清晰簡潔

  從2003年開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已經歷超過20年的社會討論,現在進入真正的立法階段,精準有效審理條文工作乃立法會及特區政府當前重要職責。特區政府設定一個月諮詢期,基本上是足夠的。諮詢工作應以專門行業意見為主,如律師會、大律師公會、各基本法附件二所列法律團體;商界及外國駐港商會及領事等。向法律界解說立法時,特區政府可邀請既熟悉普通法又熟悉中國法的專家參與,列舉法律原則進行介紹。由於普通法的每個定義都需要非常的精準,才能讓法院更好地判決,故此特區政府也須多聽法律界的具體想法,使立法細節做得更穩妥。

  當立法諮詢和解說的對象是非法律界人士,包括大學、傳媒及教育界、一般市民等,特區政府應使用簡單易明的詞彙,避免大家對技術性字眼產生誤解。從2003年的經驗教訓所得,反中亂港勢力往往試圖把一些概念複雜的詞語簡單化進行抹黑,引起市民恐慌。因此,向一般市民講解時,立法精神、概念和目標必須以簡潔易明的方式表達,讓大家明白到,國家安全與大眾息息相關,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能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保障繁榮穩定,是社會騰飛的契機,那麼立法工作就更事半功倍了。 (續昨日,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