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受查人案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立法會時任議員林卓廷於2019年及2020年期間,3次公開披露廉政公署調查元朗「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消息,林其後被法庭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囚4個月。但林於本月8日獲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得訟費。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律政司已申請特區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聆訊排期於3月7日上午進行。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林卓廷上訴得直時,指本案所涉控罪的立法原意,是限制他人披露有人正受廉署就《防止賄賂條例》下「賄賂」相關罪行調查;但林披露游乃強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廉署調查,該罪並不在該條例中,故林沒觸犯法例。據了解,律政司提出上訴的理據指游德康錯誤解讀涉案條文。

  現年46歲、正涉「初選案」被還押的林卓廷,早前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