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歷史法例成檢方利器 無受害人索償仍可重罰

  香港文匯報訊 特朗普民事欺詐案中,沒有受害人直接索償,也沒有證人指特朗普欺詐。不過《紐約時報》指出,案件主審法官恩戈倫與紐約州總檢察長詹樂霞,都用到紐約州一項有70年歷史、簡稱「63(12)條」的法例,只需證明特朗普等被告的行為具有欺騙性,即可作出巨額罰款。紐約州檢方也多次引用該法例,作為指控埃克森美孚等企業巨擘涉欺詐的重要法律武器。

  63(12)條全稱《紐約州行政法》第63條第12條款,當中規定「任何人經營業務時屢次從事欺詐或非法行為,總檢察長可以要求法院頒令,禁止被告繼續此類商業活動、予以賠償或繳納罰款,法院可以裁定適當金額」。

  該法例規定欺詐包括「任何形式的手段、技巧或計劃」,檢方無須證明確實有受害人受騙,也可以提出指控。

  案件審理期間,貸款給特朗普的銀行和保險公司都表示樂意有特朗普作為客戶,也沒有證據顯示特朗普明確謀劃欺詐銀行。但報道指出,依照63(12)條,這些證據並非證明特朗普欺詐的必要條件。亦有證人同意詹樂霞的說法,即特朗普集團的財報有虛構部分。

  特朗普並非首次遭遇63(12)條法例的挑戰,其名下牟利性教育企業「特朗普大學」,也曾被紐約州檢方指控涉嫌欺詐,最終該企業被罰款數百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