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論事/23條立法概念清晰 勿憂誤墮法網\李健豪
國家安全是任何一個國家的頭等大事,關係着國家的生存與發展,只有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發展才能不斷推進。國家安全的宗旨是以人民安全為依歸,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是社會得以繁榮安定、人民得以安居樂業的最重要前提。國家安全從來不只是香港國安法或基本法第23條所涵蓋的若干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隨着時代社會的演變、經濟科技的發展,加上日益複雜的地緣政治環境,現今的國家安全概念已不只限於國土安全、主權安全、軍事安全等傳統安全領域,而是涵蓋其他非傳統安全領域。
國家主席習近平於2014年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必須從大局、整體、全面的角度理解和應對這些多變、多樣化,而且常常互相關聯的安全風險。這個概念涵蓋了20個傳統和非傳統安全重點領域,包括金融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網絡安全、糧食安全等。
罪行定義比西方國家更嚴謹
為進一步清晰化「國家安全」的概念,23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建議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就「國家安全」的定義,即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有助釐清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目的。
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採用適用於國家的國家安全標準符合國際通行憲法原則。至於23條立法為維護國家安全而採取的具體措施,則可根據香港特區實際情況而定。這正好體現了香港特區在「一國兩制」下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角色。
相反,英國及不少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在其相關法律上,對「國家安全」卻沒有像我國般有清晰、嚴謹的法律定義,英國在其成文法中也沒有界定「國家安全」的涵義。其中,英國早前通過的《2023年國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 2023)中,條文中出現多次「英國的安全或利益」,但法例也沒為就「安全及利益」作出清晰定義。
我國的《國家安全法》及基本法第23條立法建議均為「國家安全」訂立了嚴謹的法律定義,這充分反映國家及香港特區在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時有嚴謹的考慮,在立法的工作上體現了法治的精神。
至於近日坊間就公眾利益能否成為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的辯解的討論,其實是個偽命題。首先,無論是常理及法律上,國家秘密是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領域的敏感性資料,一旦不當披露便相當可能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既然不當披露危害了國家安全或利益,國家安全或利益受損的前提下,公眾利益難免也會受損。
港人自由權利獲充分保障
國家安全或利益與公眾利益從來不存在任何對立面。事實上,德國、美國也有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的相關法例及行政命令,其中德國刑法(German Criminal Code)第93部,「國家機密」的定義為「只有少數人才能接觸到的事實、物品或知識,為了防止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外部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必須對外國勢力保密……」,可見其「國家機密」的法律定義之廣泛,不僅沒有列明任何具體情況,更遑論條文有否「公眾利益」的辯解。
相反,23條立法建議卻清晰列出7項在沒有合法許可權下披露便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的事項,所涵蓋的情況清晰明確。簡單來說,得到合法許可權才是披露該「國家秘密」的唯一辯解。
總括而言,特區政府的23條立法諮詢文件就擬訂立的法例內容,包括立法目的、原則、方法、涵蓋各項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擬定的罪行、條例的域外適用性及相關條例的執行機制等,參考大量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相應國家安全法律,當中的立法建議更仔細考慮了香港的社會情況,實是鉅細無遺,且立法建議就擬涵蓋的犯罪情況及行為已有清晰定義及闡釋,釋除了絕大部分市民立法後或有可能誤墮法網的疑慮。
香港執業律師、思法·青見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