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論事/堅定支持23條立法 守護港人根本利益\李健豪
完成23條立法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
根據基本法第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七類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香港回歸祖國已超過四分之一世紀,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一直未得以落實,使香港特區一直在維護國家安全上存在制度短板及風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528決定」,對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提出了基本原則並闡明國家政策和立場,當中包括落實中央根本責任和明確香港特區憲制責任,提出建立健全制度和機制,包括:香港特區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就維護國家安全立法。
雖然香港國安法已於2020年6月30日在香港特區頒布實施,但23條規定立法禁止的七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香港國安法只涵蓋了兩類,換句話說,按基本法第23條及「528決定」盡快進一步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才能填補香港現時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漏洞,並會大大減低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對香港及700多萬市民面對的安全風險。特區政府於1月30日啟動立法公眾諮詢。作為愛國愛港的青年律師,責無旁貸支持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盡快完成立法工作,並提出專業意見供特區政府立法參考,助力特區政府順暢履行憲制責任。
23條新增罪行符合香港實際情況
對於立法建議新增針對破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活動」罪,這是慎防2019年所爆發「港版顏色革命」癱瘓香港的情況再出現。猶記得「港版顏色革命」爆發期間,黑衣暴徒於全港進行大規模的公共設施、交通設施的破壞,不但癱瘓了香港社會的正常運作,更對國家安全構成重大威脅。前車可鑒,我認為新增的相關罪行是考慮了香港過往出現的亂象而訂立,有其立法的必要性。事實上,不少西方國家如英國就針對相關公共設施破壞而損害國家安全行為而立法應對。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中,所涵蓋是更寬闊含糊的「有損英國安全或利益」,條例所針對「損壞任何資產」更包括英國境外資產,可見相關罪行所針對的行為比香港立法建議更嚴苛。
就政府所建議新增的「在沒有合法許可權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罪,涵蓋大部分透過電腦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由於電腦或電子系統科技非常普及且發展迅速,特區政府的電腦或電子系統如遭受入侵或干擾,所帶來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不容忽視。事實上,英國早於《1990年誤用電腦法》已有禁止相關罪行,故相關新增罪行可算是及時且必須,並符合現今時代需要。
近年受地緣政治影響,境外政治勢力不時直接或透過其代理人以不當手段干預香港事務,意圖損害國家的主權和利益,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從近日黎智英案的審訊,證人提及美方的政治力量與其本地的政治傀儡沆瀣一氣,試圖透過西方國家對特區官員進行制裁,以影響特區政府施政,已可見一斑。
隨着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後,外部勢力在香港透過其代理人的滲透及干預在國安法施行後雖有所收斂,但相關國家安全風險仍然存在。政府建議新增的「境外干預」罪是針對這些境外勢力的本地代理人所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設。當中就建議罪行的「干預效果」、「配合境外勢力」及「使用不當手段」已清晰列出所涵蓋的情況,且條例只針對極少數串連境外勢力意圖以不當手段進行各項干預,試圖危害國家安全的壞分子,絕大多數香港人根本毋須過慮。況且英國、澳洲及新加坡也有相關「境外干預」法律,這充分反映了其他國家對境外干預行為對其國家安全威脅的顧慮。既然如此,特區政府是沒理由讓香港特區暴露於國家安全威脅風險而坐視不理。
考慮到國家安全涵蓋範圍之廣闊,及現行國安法尚未覆蓋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基本法第23條立法及香港國安法是互相補足、相輔相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不但是填補現時本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漏洞,更是香港特區政府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及落實全國人大「528決定」的要求。
只要國家安全及利益得到有力維護,香港必會有更安定的社會保障和更穩定的營商環境,市民的生活品質以及幸福感也必會大為提升。作為香港700多萬市民之一,是必須堅定支持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完成本地立法,進一步完善國安法律體系,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讓香港步入更美好、更璀璨的明天!
香港執業律師、思法·青見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