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評後浪/法治完善社會穩定是吸引外資的基礎\梁 帆
近日特區政府展開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正因為經歷了「黑暴」、疫情這一人禍、天災的雙重夾擊,香港市民已深深體會到現今23條立法的重要性。因此,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不僅是香港的憲政責任,亦是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所必行之舉,要「必須做」及「盡快做」。
香港回歸祖國就快進入第27個年頭,而作為特區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基本法第23條立法,早在2002年就已經發表了諮詢文件。不過,由於當年香港受經濟環境惡劣及「SARS」非典型肺炎衝擊,再加上當時市民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薄弱,在反中亂港分子的煽動、誤導下,23條未能順利立法,可謂蹉跎了五分之一個世紀的歲月,令到遺毒持續侵蝕香港社會,導致2014年非法「佔中」以及2019年修例風波的爆發,風雨洗禮下幾乎對香港法治構成嚴重挑戰,市民人身安全受到極大威脅,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也岌岌可危,全民惶惶不可終日。
立法利好打造優質營商環境
國安風險所帶來的種種教訓可謂切膚之痛,充分表明推進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已刻不容緩。今時今日,特區政府終於再次啟動23條立法工作,為香港完善國家安全法律拼上最後一塊拼圖,各界應全面配合,支持特區政府盡快完成立法。
在此不得不提到,世界範圍內以西方國家為首的部分國家和地區,在打擊違反國安行為上更是毫不手軟。例如美國至少有21部,英國至少有14部,新加坡則至少有6部有關法律。對此,不論從法律、教訓以及外國例子都說明,香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合法、合情、合理。
在政府公布23條立法諮詢文件後,反中亂港分子和西方反華勢力已經急不可待地想方設法藉機抹黑23條的立法工作,並炮製各種謬論令部分市民產生誤解。例如聲稱已有香港國安法,就毋須再就23條立法,更有聲音認為立法將侵犯所謂在港人士的人權云云。事實上,香港國安法並非替代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兩者乃相輔相成的關係:香港國安法主要針對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以及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行為和活動。前兩者與基本法第23條立法交集,但其他損害國安的行為,都需要通過基本法第23條立法防範,例如23條立法建議新增「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以不當手段干預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包括選舉、立法及司法機關決定等。
所以說,23條立法目的是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補上香港維護國安的法律「短板」,更好地保障市民和海外投資者的人權自由,是利好香港打造更優質的營商環境,並有利於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其次,23條立法建議採取三大原則,其中一點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行政長官李家超指出,相信基本法第23條立法後,市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會受到更好的保障,故必定會確保立法符合保障人權的國際標準。
鞏固國際金融中心競爭力
更何況,就營商角度而論,投資者考慮在一個地方長遠投資,評估投資環境是基本環節,其中就包括政治、經濟環境是否穩定,項目能否長期順利運轉等。倘若社會動盪到嚴重破壞營商環境和國際形象,又何談具備營商自由?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以確定性應對不確定性,對投資者乃利大於弊。就連香港德國商會會長Johannes Hack接受媒體採訪時亦強調,「我們商會會員全部都是從商的,不會做任何違反國安法或基本法第23條的事,法例不會有直接影響。」因此,立法針對的只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絕大多數市民的自由和權利不但不會受影響,反而可以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只有國家安全、社會繁榮穩定,才能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全港各界、社會各界應責無旁貸與特區政府同心協力,進一步凝聚社會共識,支持基本法第23條立法。當然,特區政府應持續且清晰向社會說明,23條立法符合國際慣例和香港實際情況,兼顧了人權自由和國家安全發展的需要,讓市民知悉立法的背景、目的、條文內容等,以釋除社會上存在的不必要疑慮。期待特區政府能早日完成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履行香港的憲制責任。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協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