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監禁作叛國罪最高刑罰符國際慣例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建議中,並無提到刑罰的問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今次諮詢要討論控罪元素和辯護理由,目前有關控罪元素、辯護理由等罪名範圍的基礎仍不清楚,故暫未有基礎提出建議刑罰。雖然建議中未訂立罰則,但參考外地的罰則後,最高、最危害性的罰則應為終身監禁。

  林定國表示,香港法例按成文法組成,一般訂明最高判刑,「講最多判幾多」,但「唔會話犯咗罪一定判咩刑罰,一定係睇返個案情」,還要看案件的相關背景,及在不同層級法院審理而會有不同。根據外國例子,叛國罪最高刑罰一般為終身監禁,而香港國安法亦有類似的安排,即分裂國家罪的首要分子,最高判罰就是終身監禁,故以終身監禁作為最高刑罰符合國際慣例,亦符合現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