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香港國安法與23條立法互補
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應自行立法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全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2003年未能完成立法,導致香港過去20多年的國家安全風險起了急劇變化。其中,2019年起持續十多個月的大規模暴亂更達至極點,破壞了香港社會安定。
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社會秩序重回正軌。不過,香港國安法只是針對當時最嚴重和最迫切的四類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23條規定應立法禁止的七類行為中,國安法只涵蓋了其中兩類,即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