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國安法律 鞏固香港發展根基
陳克勤 立法會議員
行政長官李家超30日舉行記者會,向公眾介紹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詳情。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不僅與香港國安法相輔相成,為香港構建更加完善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更將成為保障「一國兩制」的重要基石,助力香港社會繼續發揮獨特優勢,行穩致遠。
排除國安風險
早前,中共中央港澳辦、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全國港澳研究會成立10周年紀念活動明確指出,「支持配合特別行政區政府完成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地立法,這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是對香港居民根本利益的最大保護,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就是最好的證明。全體香港居民應當與特別行政區政府站在一起,以坐言起行的實際行動,齊心協力把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這塊『短板』盡快補上,讓香港輕裝上陣,集中精力拚經濟、拚發展,也讓越來越多的外來投資者在香港這塊福地安心投資創業,成就新夢想、創造新傳奇。」香港社會有聲音認為,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社會已然回復安寧,實現由亂到治的轉變,為何有了香港國安法這一「定海神針」,還需要大費周章進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回顧2019年修例風波,就可了解到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必要性。在修例風波中,反中亂港分子與外部勢力勾結,煽動不經世事的年輕人充當馬前卒,在港實施分裂國家的行為,破壞香港社會安寧。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類似活動可以被檢控以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不過,對於外國間諜及海外政治組織進行煽動、竊取情報等活動,則需要通過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按有關法律條文應付。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涵蓋禁止叛國、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治組織與本港政治組織建立聯繫等行為,可以有效排除國安風險。香港特區有責任,也有實際需要,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禁止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四類罪行以外,同樣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營商環境更好
香港回歸祖國以後,特區政府在2003年首次進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可惜最終未能成事,反中亂港勢力刻意散播「人權大於國家安全」的謬論,將人權與國安放在對立面,聲稱香港就二十三條立法,會對人權造成損害。縱觀古今中外歷史和現實經驗,國家安全不能有效維護,人權自由無從談起。國家安全有保障,是保障人權的基石。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不會成為人權進步的阻礙。
西方針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散播的另一謬論,是指相關立法將損害香港的營商環境。事實上,這一偽命題只能更加暴露美西方政客的偽善雙標。英美的國家安全立法,可謂世界最嚴苛、最全面。美國建國以來,先後通過《間諜法》、《國家安全法》、《煽動叛亂法》等法律,並一直在「加辣」。英國去年最新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案》,賦予其內政大臣權力,只要認為特定人士可能涉及外國勢力威脅行為,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拘留相關人士在指定地點最長達5年。按照英美政客的邏輯,這些嚴苛的國家安全立法,不正正影響英美的營商環境嗎?英美政客為何對本國的相關立法默不作聲?從中可以見得,美西方政客對香港的批評何其荒謬。
利莫大於治,害莫大於亂。沒有穩定,發展猶如空中樓閣。數字不會騙人,香港在實施國安法後,並未出現所謂的外資撤離現象,國家安全、法治穩定是良好營商環境的最佳保障。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更是築牢安全穩定法律基石的又一重大舉措。特區政府及社會各界集中力量,採取有效方式,向市民及國際社會充分說明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作用,讓立法工作得到廣泛支持、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