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安排」保障更佳 持續強化香港法治優勢
《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和《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民商事安排」)昨日正式生效。「民商事安排」減低跨境強制執行民商事判決的風險、法律費用和時間,不僅不會侵犯公民的財產私有權等權益,反而更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兩地跨境司法互助合憲合法,符合國際大勢所趨,有利促進跨境貿易投資,更強化香港作為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
「民商事安排」為兩地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建立更全面的機制,安排涵蓋香港及內地民商事判決,包括部分有關知識產權糾紛的判決,以及金錢及非金錢救濟,減少當事人在香港及內地兩地法院就同一爭議重複提出訴訟的需要,令兩地民商事案件的法院判決跨境執行的情況更明確、更可預測,為當事人利益提供更佳保障。例如,由於兩地司法制度不同,以往兩地判決跨境執行難度不小,涉及兩地的債務糾紛,債權人或需要跨境興訟,費時失事。「民商事安排」生效,就可以打擊利用法律漏洞避債的行為,遏止「老賴」氾濫。
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香港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根據此條文,兩地迄今共簽署9項民商事領域的司法互助安排,兩地九成以上的民商事判決已經能夠互認與執行,並為兩地建立更為成熟便捷的互聯機制,外國商界在香港進行仲裁和司法程序,將受惠於此互聯機制,獲得更多法律保障。
對於香港與內地的司法互助,某些人總愛戴「有色眼鏡」看待,有聲音指在「民商事安排」實施後,「內地法院判決將自動適用於香港,在港資產可被內地直接充公」;更有說法危言聳聽指,新安排會損害香港作為全球財富管理中心的聲譽,令投資者撤離香港云云。但顯而易見的事實是,在新安排下內地判決不會自動適用於香港,須依法經過「四道關」:向內地法院申請證明書、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登記、原訟法庭頒布登記令、登記未被作廢,才得以在香港獲得承認。內地判決在港執行由香港法院把關,須經嚴謹程序,債權債務雙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律政司日前澄清,《安排》只涉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是否有需要在另一地申請執行判決「完全是當事人的選擇」,兩地法院不會就案件情況或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交換資訊,強調申請執行判決是由當事人主導。
放眼全球,跨境司法互助早已是國際趨勢。在香港,外地判決可根據《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319章)規定的成文法獲得認可與執行,目前涵蓋了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百慕大、新加坡等司法管轄區;未能根據香港法例第319章登記的外地判決,可根據普通法予以執行,普通法容許對外地判決提出訴訟。
回歸以來,香港與內地的經貿、民生往來日益頻繁,為了充分保障兩地當事人的法律權益,有需要完善兩地的司法互助;香港不僅是國際金融、經貿中心,更是海外投資者進入內地市場的平台,同時又是內地企業「走出去」、「引進來」的緊密夥伴,要保持香港聯通國內國際的雙向橋樑角色,亦必須確保香港與內地能進行有效的民商事司法協助。
「民商事安排」生效是兩地司法互助發展的里程碑。正如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出,有關安排有利工商界和任何要涉及跨國(跨域)民商事糾紛的人,可以更簡單和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在香港承認和執行屬於有關安排範圍內的內地判決,「這將有利於提升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也可讓其他國家的投資者和商人更願意在內地探索投資和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