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論事/美英掛「人權」羊頭 賣「肥黎」狗肉\李繼亭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昨日舉行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會議,其間美英等極少數國家打着「人權」旗號,借題發揮,肆意抹黑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的人權狀況,甚至公然干預正在進行的法庭審訊、叫囂「立即釋放黎智英」。這些掛羊頭賣狗肉的虛偽言行,不僅無法阻擋香港國安法實施,更是在進一步揭露其惡毒居心。正如香港特區政務司司長陳國基所駁斥的,法官依法就國家安全的案件獨立作出裁決,鼓吹某些人或組織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全然違反法治精神。

  根據聯合國網頁資料,有163個國家會上發言,較上次審議時多了10個國家。而就香港提問的國家只有8個,包括美、英、澳等。提問的國家少,但其所問的問題則可謂要多荒謬就有多荒謬,例如,美英等問及會否廢除香港國安法以及廢除的時間表。而一些所謂的聯合國「人權專家」更在意見書中稱,「黎智英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均遭多次嚴重侵害,包括與他自己選擇的律師會面遭拒,還有法官是由當局親自挑選,我們對這些情況感到震驚」,云云。

  顛倒是非 「搭救」不了黎智英

  顯而易見,這絕不是正常的提問,而是赤裸裸的抹黑和攻擊。然而,不論是美英還是所謂的「人權專家」,對香港國安法以及香港的現狀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張口就來」,顛倒是非黑白。

  事實是,國安法保障了港人依法享有的人權自由。國安法第四條明文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而國安法頒布實施的前後,香港的人權是受損還是改善了?黑暴期間,暴徒肆意襲擊市民和遊客,動輒動以「私刑」,港人連返工逛街都要擔驚受怕。國安法頒布實施之後,香港情況為之一變。正如陳國基所指出的:「隨着香港國安法貫徹落實和選舉制度經過完善,在動亂中惶恐度日已成過去,社會治安穩定得以回復,香港重回正軌。」

  美英當局又攻擊稱,國安法破壞了香港的言論結社自由。事實又如何?目前在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註冊的本地、內地和海外傳媒機構數目與2018年相比增加了39%。公眾繼續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已登記的職工會及職工會聯會數目自2018年年底至2023年6月間增加60.7%。如果言論結社自由受損,這些數字又從何而來?

  事實是,國安法符合真正的法治原則。人權自由並非絕對,保障國家安全是世界公認限制人權自由的合法目標。香港國安法條文公開,並合理地清晰定義及說明四類罪行,界線清晰。例如第五條訂明:「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亦即不能任意入罪,執法機關搜證等權力亦都需要受到規管,被告人亦依法享有無罪推定、辯護和其他訴訟權利。除涉及國家機密,公共秩序等情形外,審判應當公開進行,而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判。

  美英澳等國家的國安法律「密不透風」,更有着大量公然違反人權和法治的條文。例如,去年通過的英國國安法規定,只要國務大臣「合理地相信」任何人可能涉及「外國勢力威脅行為」便可向法庭申請法令把該人拘捕,禁閉於其居所方圓200哩內之任何地方高達五年之久,這顯然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美英是否選擇性失明?

  在國安法下,黎智英依法享有的權力受到保障。所謂的「他自己選擇的律師會面遭拒」,根本與事實完全不符。任何擁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大律師,他都可以聘用,更不可能出現「見不了面」的情況。

  自暴其醜 阻擋不了國安法實施

  事實是,國安法指定法官不影響司法獨立。國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涉及國安法案件由指定法官審理,指定法官不會影響司法獨立,所有指定法官均來自司法機構的現任法官,都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如果按那些所謂的「人權專家」之言,英國所有大法官都由英國國王委任,均需向英國國王宣誓效忠,這又是否其口中的「法官是由當局親自挑選」?雙重標準得令人可笑。

  昨日總共160多個國家發言,但僅有8個國家就香港議題提問,這說明了什麼?說明針對香港人權的「質疑」,根本就代表不了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聲音,而是美英當局策劃的一場鬧劇,意圖通過抹黑香港國安法、抹黑香港由治及興的現狀,以達到破壞香港發展、「搭救」黎智英的目的。

  事實勝於雄辯,國安法改變了香港國家安全不設防的歷史,有效維護了香港人權自由,得到香港市民的衷心擁護,任何國家的破壞抹黑都阻擋不了香港發展。正如日前《人民日報》海外版刊出「港澳平」文章所指出的,如果他們以為這樣就可以阻撓案件審理、讓黎智英逃脫正義的審判,那是不自量力。狂妄干預只能盡顯其醜陋嘴臉,注定無功且自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