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條立法前瞻】立法斬斷勾結 杜絕外力干港
黎智英案揭反華勢力危害國安風險 政界倡援海外例堵漏
香港特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包括黎智英案在內的涉違國安案件,揭露出香港有別有用心者與外國的反華勢力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政治聯繫等,這些都進一步彰顯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必要性。多名香港政界及法律界人士近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特區政府在制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時,應充分參考外國相關法例和不同地區的案件堵漏,包括堵住接受外國政團捐款而影響國家安全等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進一步築牢維護國安的法律屏障,維持香港的繁榮穩定。 ◆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書蘭、藍松山
議員冀條例明確界定政治活動
外國相關法例參考
英國2023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案》新設立「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容許英國政府可「點名」特定政權或實體,要求經相關政權或實體授意在英國從事「任何活動」的個人,按規定進行登記,範圍不限於政治領域,包括任何屬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全面強化英國政府的權力。
政界法律界回應:
立法會議員梁熙指出,十分支持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盡快立法。相信修例風波期間許多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都有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的背後參與,他認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管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可更前置地處理有關問題,提前預防惡劣的政治問題產生,相信對於維護國家安全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他相信,隨着稍後立法的進程,社會一定有充分的空間去討論,相信有關立法可以清晰合理地區分該組織或團體是否從事政治性工作。
律師陳子遷認為,愈來愈多證據顯示,過去外國政治組織對香港的影響極大,特別是外國資金對香港政治活動的支持,用來煽動市民、製造矛盾等,因此絕對需要立法防範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的政治活動。他提到,香港是國際大都會,有許多外國團體會在香港活動,相信絕大部分是商業活動而非政治活動,因此在立法時須小心,要有清晰界定,明確指出哪些行為屬於政治活動,或列明可能會導致香港治安或社會混亂的行為,從而消除來港營商者的顧慮。
宜向外資解說釋疑 慎防反華勢力抹黑
香港特區政府全力維護國家安全,計劃於今年內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地立法。多位香港政界、青年代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從現時正在審議的黎智英案可看到香港確實存在國安隱患,進一步說明應早日立法,有利香港繁榮穩定、長治久安,並認為特區政府要慎防美西方反華勢力借機抹黑,建議加強向外資企業解說,多舉辦地區講解會收集民意,招募本地青年擔任有關立法的推廣大使,廣泛宣傳立法的意義和作用。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黃冰芬表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的憲制責任,相信在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下,有關立法定能在今年內順利完成,將有利於香港繁榮穩定、長治久安。不過,她認為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要慎防美西方國家乘機借立法抹黑香港的營商環境等,企圖阻礙香港振經濟、搶人才。
她建議,特區政府定要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宣傳工作做好準備,尤其要加強對外資企業進行解說,釋除疑慮。她並期望特區政府與全體立法會議員善用本地立法程序的諮詢期,適當向巿民做好諮詢及宣傳。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郭偉强表示,香港國安法令社會走出黑暴陰霾,實現由亂到治,事實充分證明完善國家安全立法能讓市民的各項權利自由更有保障,鞏固香港的營商環境。而從現時正在審議的黎智英案可看到香港確實存在國安隱患,進一步說明應早日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本地立法,全面堵塞叛國、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等香港國安法未涵蓋的國安漏洞。
他認為,全港市民對立法條文都十分關注,期望特區政府在進行立法諮詢及宣傳工作時,多透過舉辦地區講解會等雙向互動形式,廣泛收集意見,讓普羅大眾明白立法的意義。
民建聯東區區議員、香港青年會主席陳凱榮表示,要確保香港青年了解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特區自身的憲制責任,防止他們在反中亂港分子、外國政客或媒體對立法作出的抹黑謠言下產生誤解。
他建議,特區政府、民政及青年事務局等可透過青年發展委員會或全港各區的青年組織等,招募青年代表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推廣大使,支持青年組織舉辦相關教育活動。他相信青年之間的思想更相近,宣傳效果定能事半功倍。
可借鑒外國相關法例
外國相關法例參考:
◆美國1938年通過的《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訂明《外國政治宣傳人士登記》,要求外國政府和外國政黨的任何代理人在美國境內從事政治活動,包括作為公共關係顧問、宣傳代理人、分發捐款、貸款等,必須向美國司法部長提交登記聲明,外國代理人如果未遵守規定,最高可罰判5年監禁或罰款不超過1萬美元。
◆澳洲2018年起通過實施兩條新法例,一是《反外國干預法》,訂明任何人為外國組織從事隱密或欺騙性活動,達至影響澳洲政制發展、國民行使投票權或危害國家安全之目的,則屬違法,最高可判20年監禁;二是《外國影響力透明度計劃法》,規定開展本地機構與外國機構的溝通活動的當事方必須作出登記及詳細披露,明確涉及的外國委託人,例如境外政府、實體或個人等,倘未經登記便開展應登記活動,即構成違法行為,最高可判5年監禁。
◆英國國會早前通過一條《投資國安法》,賦予政府權力干預及阻止任何不利於國家利益之外國投資活動,並沒有明確界定何謂不符合英國國家利益。
◆英國政府向國會提交《國家安全草案條例》,任何涉及干預個人權利、影響任何人之公共職能、操控任何服務、操控任何政治過程,包括選舉、操控任何法律程序或任何有損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為,均屬外國干預行為罪。接受外國勢力之指使、操控、接受金錢或其他方面的援助、透過任何協議或關係達至有利於外國勢力,均可構成外國干預罪。在條例下,控方不需要確立外國勢力是誰或屬哪一個組織。
◆新加坡近期通過一條有關外國勢力干預新加坡事務的法例,規定新加坡居民不得受外國勢力操控,在新加坡進行「惡意通訊活動」。法例亦就外國勢力資助及提供金錢援助給予當地政黨、政治組織及候選人訂下嚴謹的監管及申報制度,任何不符合新加坡國家利益的行為均屬犯罪。
議員回應: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陸頌雄表示,回看2019年的修例風波,以及近日黎智英案披露的部分案情等,清楚顯示有本地反中亂港組織長期暗中收受外國政治團體資助,助長黑暴肆虐,因此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時應研究建立有關申報機制、應登記活動清單、負面行為清單等,就如「老公晚些歸家應該和老婆說一聲」,要開誠布公,對光明正大的人只是舉手之勞,卻能令反中亂港分子不敢再勾結外部反華勢力圖謀不軌,斬斷聯繫。
◆民建聯南區區議員劉毅表示,英國、澳洲等西方普通法國家都有不同法例規管本地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不同類型的聯繫,譬如澳洲的《外國影響力透明度計劃法》等,已建立了完善的申報機制,涵蓋本地機構與外國機構的溝通活動、商業活動,在當地實施多年,行之有效,絕非新鮮事物,建議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時亦可作借鑑。
他表示,香港規管本地機構接受外國政團捐款和進行眾籌的法規一直有待完善,建議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時應一併處理,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