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戶口洗錢 如同騙徒幫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傀儡戶口持有人如同騙徒幫兇!」港島總區刑事部高級督察洪諭因昨日在記者會上指出,傀儡戶口持有人透過出賣自己的銀行戶口,成為犯罪分子清洗資金的工具,是詐騙集團進行犯罪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即使該些戶口的持有人沒有直接參與詐騙,但對騙案受害人來說講,仍是詐騙集團的重要幫兇。
洪諭因指,雖然警方多次在不同渠道宣傳租借或販賣戶口屬違法行為,但仍有人明知故犯,與犯罪集團狼狽為奸。她舉例,有被捕者短時間內開設數個銀行賬戶,再借出或賣給犯罪集團以獲取數千元報酬。結果令犯罪集團能以小量金錢而得到傀儡戶口清洗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元騙款,助紂為虐。
為截斷傀儡戶口買賣,港島總區在今次行動中亦主動出擊,派警員在網上進行「放蛇」行動,成功拘捕兩名本地男子及一名本地女子,他們涉嫌透過網上社交平台,以一千至數千元報酬利誘他人賣出或借出銀行戶口,用作收取詐騙款項。
警方強調,無論借出還是賣出戶口,均須承擔嚴重罪責。就過往案例,曾有被捕者為了2,000元報酬賣出戶口,予詐騙集團清洗300萬元黑錢,最終成為替死鬼,面臨近兩年監禁,但詐騙集團卻繼續逍遙法外。
針對打擊傀儡戶口運作,警方亦會徵詢律政司意見,積極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以起阻嚇作用。就過往一宗成功加刑案例,法庭考慮到傀儡戶口在詐騙及洗黑錢案件中的普遍性,以及對社會造成的損害程度後,將該名被捕者的刑期由22個月增加到26個月。
警方重申,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是犯罪得益,而依然處理該財產,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14年及罰款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