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約亂象多 租客欠保障
逾半業主無打釐印 設「霸王條款」截水截電涉違法
香港的劏房租管條例生效約兩年,有劏房組織的調查發現,只有逾半受訪租戶按《條例》規定與業主訂立書面租約,另有近一成租客與業主只有口頭租約,即便有書面合約,亦有業主訂下「不平等條款」,如欠租超過15天就要截水截電,將租客物品清出單位等,令租客缺乏應有保障。團體建議特區政府修訂法例,要求劏房租賃必須採用書面租約,並在租約上清晰列明業主和租客的權責。 ◆香港文匯報記者 唐文
關注團體「劏房支援連線」昨日公布於上月進行、訪問了217名住在劏房等不適切居所的租戶的調查結果,顯示只有一半受訪者(56.28%)有書面租約,另有8.37%為口頭租約,35.35%受訪者現時處於無約狀態,包括舊租約過期,但沒有續訂新租約等。12戶受訪者是在租管條例生效前,與業主簽訂書面或口頭租約,相關合約年期長達兩年或以上,故現時不受保障,反映條例存在「空窗期」。
租管條例要求業主須於租期開始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簡稱AR2表格),署方其後會將副本寄給租戶,然而逾九成(92.93%)受訪者並未收到過有關副本,顯示大部分業主沒有履行責任,令政府難以知悉和監管劏房租賃情況。
同時,有高達54.72%的業主沒有為租約打釐印;17%業主雖然為租約打釐印,但未能全數支付釐印,亦屬違規。無釐印的租賃協議,難以作為法律證據為租客維權。
該團體去年亦進行租約條款調查,收集了239份劏房租約並分析其中的違規條款。部分業主與租客定下「霸王條款」,例如欠租超過一定天數,業主有權截水截電,業主有權將欠租租客物品清出,這些條款涉嫌違法。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任何人如非法剝奪租客或分租客對處所的佔用即屬違法,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業主拒簽租約 租客求助無門
獨居於西灣河一個面積約65呎劏房的何女士表示,在該處租住多年,業主始終沒有與她簽訂書面租約,租管條例生效前,她提出希望正式簽租約,業主亦不應允,直言「鍾意就住,唔鍾意就搬」。
何女士形容,劏房環境十分惡劣,去年夏天黑雨時,出現滲水等情況,何女士多次要求業主修葺,業主拒絕處理,她也曾向差估署投訴,但未收到回音,更令她感到求助無門,「我現在是沒租約、沒保障,業主如果趕我出去,我毫無辦法。」
戴先生在一間工廈劏房租住近7年,因工廈劏房本身已不合法,業主沒有與他簽訂正式租約,租金定價偏貴,呎租約50元,高於一般樓宇劏房,且不向租客提供任何單據,「當時我剛剛過來香港不久,不認識人,急着找地方住,就接受了這種條件。」
團體促設「起始租金」
針對劏房租約的種種亂象,「劏房支援連線」認為,不應容許口頭租約,建議特區政府立法一致採取書面租約,並在租約上清晰列明業主和租客的權利和責任,包括水電費攤分方式、打釐印權責、維修責任等,又建議政府盡快設立「起始租金」,令劏房租金達至合理及可負擔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