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圖:垃圾收費實施後,若垃圾未有用指定袋包好,或未有把垃圾棄置在指定地點,均屬違法。
  圖:垃圾收費實施後,若垃圾未有用指定袋包好,或未有把垃圾棄置在指定地點,均屬違法。

  Q:垃圾收費實施後,市民在哪些地方棄置垃圾須使用指定袋或指定標籤?

  A:垃圾收費實施後,市民在以下地點棄置垃圾前,必須用指定袋包妥或貼上指定標籤。

  •處所內公用垃圾收集點,例如後樓梯垃圾桶、樓層垃圾房、樓層垃圾槽口、中央垃

  圾房及大型垃圾收集點(適用於按袋/按標籤收費模式)

  •食環署垃圾收集站

  •食環署垃圾桶站

  •食環署或其承辦商垃圾車(包括壓縮型及非壓縮型垃圾車)

  •私營廢物收集商壓縮型垃圾車

  由私營廢物收集商的非壓縮型垃圾車所收集的垃圾會以按重量模式收取「入閘費」,因此毋須使用指定袋包妥或貼上指定標籤,以免雙重付費。

  Q:如棄置一件傢具而該傢具拆開成多個部件(例如一張床拆成床腳和床板),是否每一個部件均須使用指定標籤?

  A:在決定待棄置大型垃圾所須貼上的指定標籤數目時,市民應考慮相關大型垃圾的性質,例如所涉垃圾的結構、功能、設計、整體大小及數量,以決定該大型垃圾應視作一件或多件物品。當局在考慮個別個案是否涉及違例情況時,會顧及上述的因素,並按常理作出決定。

  舉例而言,視乎實際事實及情況,以繩子牢牢地捆綁在一起的同一件廢棄傢具中的分拆部分,應可視作一件垃圾,在棄置前只需貼上一個指定標籤;而一張桌子和一些椅子,或是床和床褥,即使是牢牢地捆綁在一起,亦很可能視作分開的物品,在棄置前每一件物品均需貼上一個指定標籤。

  Q:零散日常住宅垃圾是否用繩子捆綁在一起,並貼上一個指定標籤即可?

  A:不可以。數袋零散日常住宅垃圾牢牢捆綁在一起,按其本質應不屬於同一件垃圾,因此不能只貼上一個指定標籤,而應分別以數個指定袋包妥。

  Q:如果公用垃圾收集點的垃圾桶已套上指定袋,住戶在棄置垃圾於該垃圾桶時是否毋須以指定袋包妥或貼上指定標籤?

  A:垃圾收費是建基於按量為本和奉行「污染者自付」原則,政策原意是個別住戶有主要責任承擔指定袋及指定標籤的費用,從而推動行為改變,以收減廢之效。住戶可透過全港數千個獲環保署授權的銷售點自行購買合適大小的指定袋/指定標籤棄置垃圾。

  即使物管公司在公用垃圾收集點的垃圾桶預先套上大型指定袋,住戶仍須先用指定袋包好在公用垃圾收集點所棄置的垃圾或為垃圾貼上指定標籤,以符合法例要求。

  Q:如在公用垃圾收集點棄置未有以指定袋包妥/貼上指定標籤的回收物是否違法?

  A:如處所收集回收物的容器/位置處於公用垃圾收集點的範圍內,例如樓層垃圾房或後樓梯,市民須把回收物擺放在用於收集回收物的容器或範圍,例如分類回收桶/箱/袋內。否則,若市民在公用垃圾收集點棄置未有以指定袋包妥或貼上指定標籤的任何垃圾,包括回收物,即屬違法。

  Q:根據法例,棄置在擺放於公用地方用以收集少量小體積垃圾的垃圾容器內的垃圾,毋須使用指定袋包妥或貼上指定標籤。那多少分量的垃圾才相當於條例中「少量」「小體積」的垃圾?

  A:參考多層樓宇的現行做法,物業管理公司通常會在大堂或升降機等候區放置小型廢屑箱,以便個別人士處置少量小體積的垃圾,例如用過的紙巾。然而,此類小型垃圾容器並非設計為用於供個別人士處置來自個別住戶或辦公室等地方的日常垃圾。因此,只有棄置垃圾於上述收集少量小體積垃圾的容器時,市民才毋須使用指定袋或指定標籤。

  環保署在考慮個別垃圾容器是否符合上述使用目的時,會顧及實際環境和情況,並按常理作出決定。

  Q:使用指定袋包妥家居垃圾,是否便可以棄置於路邊或其他公共空間設置的廢屑箱?

  A:不是。路邊或其他公共空間設置的廢屑箱是為了方便途人棄置廢屑,並不是用作收集家居垃圾之用。

  Q:如果我已以指定袋包妥垃圾或在垃圾上貼上指定標籤才擺放於公用垃圾收集點,但指定袋/指定標籤隨後在正常處理及運輸過程中出現破損/脫落,以致令該垃圾落入違規垃圾的定義,我有否違法?

  A:不屬違法。若市民擺放垃圾時已按照法例把垃圾「用指定袋包妥」,即使該指定袋其後在處理和運輸過程中被他人損壞,而令有關的垃圾從該袋掉出,擺放該垃圾的市民亦不會觸犯相關罪行。

  資料來源:環境保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