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有工傷 僱員可得補償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上周談及工傷賠償,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其法定名稱為「僱員補償」,賠償項目及金額設有上限,例如一般非死亡個案的僱員補償計算方式,主要為三大部分總和,即「按期款項」(俗稱工傷病假錢/五分之四人工)+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補償 + 醫療費。

  計算基礎為「收入」,包括現金工資;因工傷不能享用但可按現金計算的任何利益,如僱主所提供的食物、宿舍等價值;經常性的逾時工作補水或其他花紅、津貼等特別收益;以及習慣上應得的小賬等。而間歇性的逾時補水、賞金、交通特惠津貼及僱主支付的公積金等不算「收入」。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補償,亦有上限:40歲以下為96個月收入;40-56歲以下為72個月收入;56歲或以上則為48個月收入。

  根據勞工法例,僱主有責任保障僱員在工作期間的安全,若僱員受傷是因僱主或同事,甚至由第三方疏忽引致,僱員有權向僱主或第三方追討因疏忽引致的損失及傷害。

  工傷疏忽索償,歸類為「人身傷亡索償」,基本上沒有上限,而且項目多元,例如有「痛楚及痛苦賠償」、「喪失生活情趣的補償」、「收入損失 」、「未來收入損失」、「未來醫療支出」、「接受治療所引致的交通開支」等。

  「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情趣的損失賠償」是補償傷者因被告的疏忽而承受的身心痛苦及生活損失。視乎傷勢的嚴重性,劃分嚴重損傷、重大損傷、嚴重失去能力損傷、災難損傷。賠償額由幾千到幾百萬元不等。法庭一般會考慮申索人的年齡、申索人因受傷所承受身體上及精神上的痛苦、傷勢的嚴重程度、接受手術及治療的次數及種類、儀表或外貌創傷,以及過往類似案例等等。是否構成疏忽,須按三個原則來考量,包括僱主對僱員有照顧責任;而僱主未盡其責任令僱員受傷,及受傷僱員因受傷而有損失。

  不過,需記住一般追討疏忽索償的期限是3年,逾期則「蘇州過後冇艇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