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料假誓涉刑責 「配偶」失聯離婚難

◆入境處搗破假結婚犯罪集團行動中檢獲一批內地結婚證及護照等證物。 香港文匯報記者鄧偉明  攝
◆入境處搗破假結婚犯罪集團行動中檢獲一批內地結婚證及護照等證物。 香港文匯報記者鄧偉明 攝

  對於為「搵快錢」而被招攬參與假結婚者,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提醒,涉案者除要負上相關刑責,也要面對因另一半「玩失蹤」而離婚難的風險。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由於假結婚者是透過正式手續辦理申請及註冊結婚,法律上屬於「有效婚姻」,所以法例上並無「假結婚」罪名,但由於假結婚者真正目的是為取得來港簽註或居留權,並非「真心相愛」而結婚,所以兩人在辦理結婚手續時屬提供虛假資料及作出虛假陳述,涉嫌觸犯串謀欺詐、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及發假誓等罪名。一旦被查出假結婚,不論涉案者仍然維持婚姻關係或已離婚,都要負上刑責。

  因失聯申離婚要等7年

  撇除刑責,根據香港法例,一般真正婚姻在配偶失聯情況下,如果單方面想處理離婚事宜,當事人需要到法院正式辦理離婚手續,同時提出因配偶失蹤無法聯絡。經過7年時間後,若當事人仍無法與配偶取得聯絡,在法律上一個人失蹤7年可被視為無法尋回,屆時如果獲法院接納,家事法庭可裁定離婚申請成功。但當事人想單方面申請離婚成功,需要證明在這7年時間中有盡力尋找對方,包括定期登報辦理尋人啟事等,並將有關尋人證據保存,以便提交法院審理。

  根據香港法例,假結婚干犯串謀詐騙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14年。根據《入境條例》第四十二條,任何人士如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乃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5萬港元及入獄14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而任何人為促致達成婚姻或取得關於結婚的證明書或許可證,明知而故意作出虛假誓言或作出或簽署虛假聲明乃屬違法,最高可判監禁7年及罰款。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