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無損權益口供」﹖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有讀者問:近日審訊的涉嫌違反國安法案件中,聽到有「無損權益口供」。究竟什麽是「無損權益口供」,這是國安法特有的嗎?
其實「無損權益口供/通訊」,在現行法律程序中常被用到,並非國安法所特有。在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在控方。除非被告認罪,被告無需證明自己清白,並可全程保持緘默。控方所提證據須達到毫無合理疑點,方可將被告定罪;否則,疑點利益歸被告。
刑事審訊中的舉證,就是控方向法庭展示物證、傳召證人,並有所謂「污點證人」或「特赦證人」。「污點證人」指被告認罪,並答應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指證其他被告,以示悔意及協助當局而獲法庭額外減刑;而「特赦證人」,則指被告與控方達成協議,出任控方證人指證其他被告,來換取豁免起訴。執法部門若認為某證人符合轉為特赦證人的條件,更有利檢控主犯,為該特赦證人錄取的口供,就稱為「無損權益口供」。作供人即使披露了不利自己的口供,執法部門亦不能以該口供向其提出檢控。如律政司接納,將向該人士發出「免予起訴書」。如在廉署的保險代理訛騙洗錢案,地盤主管串謀收受非法工資回佣案等,均被應用。
民事訴訟方面,「無損權利」是讓當事方在並無承認任何法律責任情況下,就申索和解進行商議。案例指出,無損權利的意思是即使信件撰寫人所建議的條款不獲接納,該人也不會處於不利地位。在商議中的函件和通信若標明為無損權利,則在未獲當事方同意下,不能在任何法庭訴訟中將其提出作為證據呈堂。以人身傷害申索為例,《實務指示》規定:「在法律程序展開前,各方應積極以無損權利的通信方式,或經安排進行無損權利的面談,或以任何各方所同意的其他方式,真誠地嘗試參與和解協商,以探討和解的可能性。」目的就是保障為求達至和解而進行的真誠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