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動物涉刑事 市民勿以身試法

■寵物是人類最好的夥伴,不應對其施虐。
■寵物是人類最好的夥伴,不應對其施虐。

■中年男子以橡筋紮住鴿子翅膀,再監生拔毛。 網上圖片
■中年男子以橡筋紮住鴿子翅膀,再監生拔毛。 網上圖片

  近日接連發生虐待動物事件,繼早前石硤尾白田邨懷疑發生一名女子持刀殺貓,昨日facebook專頁「香港救援鳩鴿及雀鳥」有網民上載影片,片中一名中年男子以橡筋紮住鴿子翅膀,再監生拔毛,男子其後被警方以涉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罪名拘捕。為了減少虐待動物事件再次發生,本報特別整理出法例的涵蓋範圍,市民切勿以身試法,若看到有人虐待動物,亦應即時報警求助,避免與施虐者正面衝突。

  檢控條例?

  虐待動物是嚴重罪行。由於有防止虐待動物的法例,因此可對違法者作出檢控。在本港,虐待動物是由《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及其相關規例(第169A章)規管的。在此條例下,虐待動物(包括哺乳類動物、雀鳥、爬蟲類動物、兩棲類動物、魚類或其他有脊椎或無脊椎動物)的定義廣泛,任何人士如採取或不採取行動而導致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即可界定為虐待動物的行為。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違例者可被判處監禁3年及罰款20萬元;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相關規例(第169A章),違例者可被判處罰款5萬元。

  不必要的痛苦?

  任何人如主動做出虐待行為或容許其照顧的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即屬暴力對待動物。暴力行為包括打、踢動物,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將其折磨或激怒等。此外,亦包括任何導致、促致或協助進行動物打鬥或動物挑惹的行為。

  疏忽照顧?

  若寵主疏忽照顧寵物,如沒有向其照顧的動物提供充足的居住空間、食物和清水;用來存養動物的圍封空間並不清潔,而且光線、通風和排水不良,亦缺乏良好保養;用來存養動物的籠子不容許動物隨意向四方走動;在進口、裝運、勞動、運載或飼養動物時,容許動物被置於一個可導致「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的圍封空間內,也可能會觸犯法例。雖然令動物受苦是刑事罪行,但未能為牠們提供最佳福祉並非犯法。除非能證明惡劣情況持續沒有改善,導致動物有機會受苦,否則便不算犯法。譬如說,狗主沒有每天帶狗隻外出做運動,或外出時間過短,雖然是不良的飼養習慣,但狗主不太可能因此被檢控。

  根治問題?

  打擊虐待動物行為,並非單純是起訴及懲罰那些根本不知道如何正確地照料其貓狗的寵物主人。要解決虐待動物的問題,必須要有全面的方案,不但要從教育着手,也要推動法律改革;同時,執法和判刑也要更為嚴厲。

  為何施虐?

  會虐待動物的人,一般都呈現出四種可能的情緒,包括:(1)當下處於憤怒狀態下,同時合併衝動及情緒管理不佳;(2)行為問題及價值觀偏差,認為這樣殘殺動物是一種有趣的事情;(3)童年受過虐待,因此長大產生自卑感,只好利用這樣的方式,來取得一種上位者的勝利快感;(4)想取得同儕認同,因為動物較弱勢且無力反擊,因此更容易在同儕的鼓舞下,去做這樣殘忍的行為。

  精神疾病?

  虐待動物是否為精神疾病?此問題要視乎事件發生當下,施虐者是以什麼樣的心境去做出這樣的行為,因為虐待動物只是許多偏差行為中的一個環節,需要去了解是否有合併其他偏差行為,才能夠判定,最常見與虐待動物連結的疾病就是反社會人格。此外,若童年時有虐待動物的傾向,未來將比一般人更有可能成為施虐者,尤其當這樣的偏差行為在當時並沒有被修正,長大成人後容易有暴力傾向。虐待動物的病態心理是可以被治療的,首要條件是找出當下施虐者是以什麼樣的心境及原因去虐待動物,並以藥物治療及心理諮訊的方法來輔導。

  進食貓狗?

  屠宰狗隻或貓隻以作食用或將牠們的肉當作食物出售,都是嚴重罪行(《貓狗規例》第22條),最高罰款5,000元或入獄6個月(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