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論事/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全面落實釋法精神\卓銘
特區政府律政司日前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就沒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法案件進行釋法,特區政府今次提出的修例建議,是落實釋法精神的具體體現,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確保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
去年12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有關法律解釋中指出,根據香港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特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而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律政司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顯示,就任何國安法案件,法院作出任何關於專案認許的決定前,必須依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先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而行政長官將認定有關人士處理相關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不利於國家安全。如證明書認定相關人士執業不利於國家安全,法院則不得認許該人為大律師。
所有涉及國安案件均適用
今次文件中還有另一個重點,建議訂明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新要求,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論案件屬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與香港國安法所訂罪行或其他危害國安罪行相關的案件,以及與根據香港國安法或者其他法律為維護國安而採取的措施相關的案件。
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範圍只針對香港國安法,但必須留意到的是,香港國安法只涵蓋了四種危害國安的罪行。律政司建議《法律執業者條例》的修訂適用於香港國安法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安案件,也就等於為未來相關的法律程序留有餘地。例如政府日後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立法,相關案件也自然適用於今次修訂的內容,除了減省三番四次修例的麻煩外,亦能避免某些人企圖用法律程序鑽空子的企圖。
值得關注的是,黎智英就相關案件又再有新動作。其上周五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律政司發出聲明,確認人大常委會釋法不會影響上訴庭批准其聘用英國大律師Tim Owen的決定,並要求法院頒令行政長官盡快按國安法第四十七條發出證明書。今次已是黎智英在本案中,第三度提出法律程序相關的問題。
除了專案認許申請之外,黎智英在案件開審後就以不設陪審團對辯方不公為由,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正如有評論所指出,申請聘用外國大律師一事還可以說是存在法律爭議,但因不設陪審團而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則完全沒有任何道理。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列明,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可見,涉國安案件不設陪審團,早有明文提供法律依據。
避免有人鑽法律程序空子
另外,在作為國安法首案的「唐英傑案」中,唐英傑也曾就法庭不設陪審團提出司法覆核,但最終卻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庭當時已清楚說明,香港國安法擁有特殊的憲法地位,而陪審團審訊的權利並非絕對,律政司司長的決定屬檢控決定,受基本法第六十三條所保障,不受干預。唐英傑隨後亦放棄上訴。換言之,這已經屬於案例,在實行普通法制度的香港,涉國安案件可不設陪審團,基本上不存在爭議。
而如今,黎智英再度在法律程序上「出手」,而且繼續糾纏在聘用Tim Owen代表抗辯一事上。再度讓人懷疑,其一大堆動作的目的不在於程序本身,而是想將本案轉型成「法律拉布戰」,透過各種橫生枝節來吸引西方政客及媒體的目光。
事實上,早前就有聲稱是代表黎智英的「國際律師團隊」,乞求西方國家應更重視此案,要求美國、歐盟、英國向特區政府施加壓力,放棄對黎智英的檢控云云。其之後甚至去信英國政府,要求跟英國首相蘇納克「緊急會晤」,商討黎智英在香港涉違國安法案件,期望商討方法「確保黎智英獲釋」云云。
雖然黎智英的本地法律團隊上月突然發聲明,澄清從未與「國際法律團隊」有任何專業上的聯繫,而該「國際法律團隊」強調與黎智英的本地律師團隊完全無關。但一班完全與黎智英無關的海外律師,何以會有如此空閒出動一整隊人馬,為黎智英上山下海求援?箇中緣由,恐怕也只有他們自己知道了。
黎智英今次再度以法律程序發難,亦間接證明了特區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的必要性。這不是針對黎智英案,也是為了日後可能出現的同類型案件,不會再發生一樣的爭議,同時也是確保人大常委會釋法得到貫徹落實,特區政府作為維護香港國家安全主體責任人的具體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