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先處理《法律執業者條例》修改
【大公報訊】記者義昊報道: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系講座教授陳弘毅表示,夏寶龍主任在致辭中提及國安法確立各機構行使職權及承擔責任的架構,中央在國家安全上有根本責任,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國安委則承擔主要責任,三者共同建構出完整的責任體系,若特區政府未能貫徹,中央可行使其全面管治權處理其中問題。
陳弘毅認為,不久前的人大釋法,中央將部分維護國家安全的權責授予特區政府,即行政長官及國安委,行政長官本身可根據國安法47條,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的安全風險發出證明書,便是基於「一國兩制」的特殊性。當被問及對《法律執業者條例》修改的意見,他說,由於《法律執業者條例》有條文授權法院授予海外大律師在香港就個別案件的執業資格及出庭權,他認為要先處理這一問題,修改有關內容。不過他不認同要限制一些已有本港全面執業資格的外籍律師或大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的權利或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