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國安委承擔維護國安責任
國安委的特點:
•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會議。
•負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
•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
•工作不受香港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
•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賦予國安委獨立地位的原因:
•由於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香港特區國安委的各項工作關乎全國整體安全。
•特區法院作為地方司法機構,無從對中央事權形成準確判斷。
•如接受司法覆核,會違反香港基本的憲制秩序。
•出於保守國家秘密的需要,特區國安委的工作信息不予公開。
•法院對其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正當性等難以作出判斷。
資料來源:律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