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令本港法律制度更完善
沈豪傑 第十四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當選人 元朗區議會主席 香港執業律師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釋法,明確了國安委和行政長官如何處理包括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可能引發的國家安全風險。簡單而言,就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相關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規定,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從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往釋法實踐情況看,釋法一般不是脫離法律有關條款就某一特定問題是否符合該法律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作出回應,按照立法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回答有關「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問題。
這次釋法是明確了香港國安委和行政長官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力和責任。香港國安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國安委負責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第十四條規定了國安委的法定職責:一是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二是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三是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因此,對於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等問題,香港國安委有權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特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或者遇有涉及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如果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香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人大常委會這次釋法,沒有針對個別案件,也沒有推翻或干預香港法院的判決,而是根據法律要求行政長官或國安委履行職責,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通過這次釋法,我們看到中央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的決心,中央切實維護香港司法的獨立審判權。今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釋法,行政長官執行由國家法律所授予的權力,體現了如何將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和特區的高度自治權相統一,同時也體現了行政長官作為特區之首的獨特性和在行政主導下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相互關係。
這次釋法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筆者之前已解釋過,香港國安法是一條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根據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有權作出解釋。而且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列明,本法的解釋權只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釋法,香港的法律體系和制度日趨完善。人大釋法是合憲合法、依法依規,是促進香港法治發展和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的定海神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