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排除中央必要時出手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藍松山)壹傳媒集團老闆黎智英聘請外國律師為自己辯護,反映有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審理的原則問題需要釐清。各界人士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這次案件是第一宗香港國安法案件涉及聘用海外大律師來港代表被告抗辯,希望終審法院可以作出權威性指導,否則擔心未來令別有用心者有機可乘,而特區政府亦有權根據基本法就國安法是否適合用外國律師處理作出安排。由於中央是「總兜底人」,不排除中央在必要時出手。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蔡毅表示,外國律師不了解香港國安法,也不清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初衷和目的,更沒有經歷過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香港的亂象。從外國勢力以往對香港國安法的抹黑來看,他們往往會帶着偏頗的想法理解香港國安法,但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不容有失,香港必須以最謹慎的手段處理,因為國家安全問題一旦出現,後果將難以承受和彌補,因此外國律師絕對不適合處理此類案件。

  全國政協委員李胥表示,每個國家及地區的文化及情況均有不同,外國的律師並不了解香港,若來到香港打官司,只會以自己本國的法律作為基礎,而各地的國家安全法律並不相同,因此讓並不熟悉香港法律的外國律師來香港為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辯護,是非常奇怪及荒謬的。他認為,這次黎智英案對未來同類型案件起到一定的示範作用,因此需要非常謹慎。若開了一個壞頭,擔心以後將陸續有別有用心者效仿,可能出現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危害國家安全的缺口。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蘇紹聰表示,基本法第94條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辦法,作出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和執業的規定」。在香港國安法生效以後,國安案件是否適合讓外國律師處理,以及在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允許,需要有特別的規定,而在未作出適當的規定前,不應該讓外國律師處理涉及國安法的案件。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大律師丁煌表示,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要保障國家安全,特區政府不但要防範罪惡的發生,還須防範所有實質上有可能導致國家安全受到破壞的一切可能性,以黎智英案為例,在本地有充裕的辯護大律師人才庫的前提下,聘請與香港無聯繫、不熟悉香港情況的外國大律師擔任辯護律師,棄本地律師人才不顧,更為涉及國家安全的重大案件注入不穩定的外國元素,是極為不妥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