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執行可請「執達吏」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在香港會不會「打贏官司收不回錢」?一般來說,這種情況是很少的。因為在香港的民事訴訟制度下,法庭是不會主動為打贏官司的勝訴方執行判決。勝訴方須自行決定何時及如何執行判決,並需支付執行費用。律師只是代表當事人向法庭展示理據,爭取勝訴。至於執行追回債項、補償或收回物業,可考慮自費請法院的執達主任(俗稱「執達吏」)協助。

  《高等法院條例》第38A條訂明,執達主任有法定權力執行法院或審裁機構的命令和判決。不過,需留意執達主任只能按申請人的指示執行判決,但沒有責任去追尋被告的下落或確保能夠取回債項,但申請人仍需負擔執行費用。執達服務通常多用於協助上門收樓及追討欠租等。按案件性質有三種執行令狀,包括扣押財產令狀、財物扣押令,及管有令狀(收樓令)。如早前有某時裝連鎖集團受疫情影響,因拖欠租金被業主入稟追討,其分店由執達主任接管等。

  執行當日,執達主任會帶同護衛員前往申請人提供的被告處所,若處所內有足夠的財物及實產可供扣押,且申請人承諾會支付執行扣押工作所需的費用,執達主任便會扣押與令狀所載的金額及執行令狀所需費用相若的物品。倘若執達主任兩次均不能進入處所,可申請破門令進入。如執行收樓令,執達主任會聯同申請人前往有關房產,把「遷出通知書」送達佔用人,通知有關人士於7天內遷離該房產。若大門鎖上,則將通知張貼門外。

  申請人須繳付的費用,包括執行令狀的存檔費、執達主任交通費及護衛員費用。如被告欲離港避債,可向法庭申請禁止令。禁止令須送達入境事務處處長、警務處處長,以及被告(如能尋獲的話)。如被告已獲送達禁止令,卻違反該命令而企圖離開香港,則任何入境主任、警員或執達主任均可將其逮捕。不過,當事人在請「執達吏」之前,也要仔細考慮一下會否出現「妹仔大過主人婆」,即收回的錢可能不夠支付執行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