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警有權查閱黎智英手機

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20年8月10日被捕,當時警方在黎寓所檢獲兩部手提電話。惟黎以手機內有所謂「新聞材料」,以及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材料為由,取得法庭命令將手機封存。
警方上月引用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取得新搜查令,可檢視兩部手機的內容,包括新聞材料。黎智英極力阻撓,於本月9日入稟就第二份搜查令提出司法覆核。昨日,高等法院裁定黎智英敗訴,准許警方解封黎智英手機,查閱其中有關危害國安活動的「指明證據」等新聞材料。\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黎智英申覆核被駁回
2020年8月10日,警方根據第一份搜查令搜查黎智英寓所,檢取一白一綠兩部iPhone手機。黎智英聲稱兩部手機包含「新聞材料」及其他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向高等法院申請取回手機。同年11月,高等法院下令將兩部手機封存。今年7月8日,警方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再度申請搜查手令。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相信手機內包含危害國安活動的「指明證據」,遂批准警方檢取手機及其副本。警務處遂入稟要求高院解封手機材料,批准警方查閱。
黎智英本月9日入稟高等法院,就第二份搜查令提出司法覆核。黎智英一方認為,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只有原訟法庭法官或區域法院法官方可賦權讓申請人取用新聞材料。而第二份搜查令由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批出,黎智英一方因此質疑第二份搜查令的有效性。代表警務處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指出,手令是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批出,《釋義及通則條例》並無約束力。孫靖乾強調,裁判官當時認為兩部手機內的所有材料,均可能與危害國安的行為有關。裁判官已權衡輕重,才批出手令。
新聞自由不等於全面禁止檢取
法官陳嘉信今日頒布判詞,表示新聞自由並非絕對權利,不等於全面禁止檢取、出示或披露新聞材料,又指明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已經賦予警方額外權力,來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所以警方獲批手令後,有權查閱黎智英手機內的新聞材料,惟警方仍不可查閱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法官同時指出,黎智英一方對法律條文存在根本性的誤解,將《釋義及通則條例》中的條文當作檢取新聞材料的唯一法律程序,並錯誤地將受基本法條文保護的法律專業保密權與新聞材料進行類比,邏輯根本站不住腳。
黎去年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多項罪成,總刑期20個月,目前仍在服刑。他同時就違反香港國安法案件被控多項罪名,包括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串謀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以及一項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