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製爆炸品 「12逃犯」黃偉然囚20月

  「12逃犯」之一男技工黃偉然於2020年初在上水住所製DNT烈性炸藥,其後棄保潛逃。同年8月他和一眾攬炒派擬偷渡往台灣,在內地管轄海域被廣東海警截獲,被控「偷越邊境罪」罪成,去年3月刑滿出獄,被內地執法機關移交香港警方。他昨在區域法院承認製造爆炸品罪,妨礙司法公正罪獲存檔法庭不提證供起訴。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本案控罪非常嚴重,當時正值社會事件期間,炸藥一旦落入他人之手或造成嚴重後果,判其監禁20個月。

  報稱任職機械技工、現年31歲的被告黃偉然承認一項製造爆炸品罪,即於2020年1月16日在上水沙頭角路吳屋村製造爆炸品,即含DNT成分的烈性炸藥。被告在警誠下承認擁有包括載有微量二硝基甲苯(DNT)的分液漏斗;7個膠袋載有約2.8公斤硫磺;載有高濃度硝酸的3個玻璃瓶;載有高濃度硫酸的一個玻璃瓶;量杯、移液管及滴管,全載有微量硫酸;約270毫升過氧化氫;8個防毒面罩及桌上電腦等物品。被告於兩次錄影會面中稱,自己從網上學習製造炸藥,曾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間花了數周製造炸藥,每日花一兩小時。過程中由於會釋出毒氣,他會戴上防毒面罩。被告聲稱沒有試圖引爆炸藥,因若引爆需要雷管。

  法官姚勳智昨在判刑時指,涉案爆炸品威力半徑達2至4米,可導致死傷,應以36個月以上作量刑起點。但考慮本案性質輕微,炸藥埋在後院又沒有雷管;雖然被告咎由自取,但已在內地服刑7個月,加上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故以30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最終判入獄20個月。